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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如何认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24/6/19 9: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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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黄胜
  

  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都规定了从重处罚条款,其中都包含“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条款,而关于“六个月”的起始时间如何计算是认定从重处罚的关键。有人认为,起算时间是第一次违法行为被决定处罚之日;也有人认为,起算赶间是第一次违法行为被决定处罚并执行完毕之日。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5日晚7时许,未成年人方某(2006 年4月出生),接到朋友王某(男,22 岁)的电话称,在杭州市某广场被人打了,需要帮助。方某听后马上打车赶到了现场。当王某用手指认了对面穿白色卫衣的男子后,方某不问青红皂白,直接上去朝白衣男子的脸颊打了一拳。随后,王某和方某二人合殴了白衣男子。
  实际情况是,王某在人行道上低头看手机走路的时候被迎面走来的白衣男子不小心踩了一脚。白衣男子向他说了声抱歉,但王某不依不饶,要求对方赔偿人民币 500 元。男子表示送他去医院看一下,王某不肯。两人相持不下,王某这才叫了方某之后,白衣男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
  经查,方某有两次前科,一次是 2020年 5月7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拘留不执行);另外一次是 2020 年5月26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2日(拘留不执行)。

  争议焦点:
  行为人曾于5月26日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拘留不执行),六个月之后的11月25日又因殴打他人违反治安管理,根据相关规定,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内,那本案是不是属于“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是不是应该从重处罚?

  以案释法: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如何认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于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从重处罚。本案中,违法行为人方某曾于 2020年5月26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2日(因未满16周岁而拘留不执行),而其涉嫌殴打他人的行为发生于11月25日,恰巧处于临界的日期。如果认定为六个月内,则要从重处罚。如果无法认定,则对他的量罚没有影响。
  笔者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年版)》关于“六个月”如何计算起止期限的问题有明确的解释,即“六个月”的起算时间是指第一次违法行为被决定处罚之日,截止时间应当是第二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时。以前地方上有解释起算时间从第一次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执行完毕开始,但是实务指南上既然有明确的规定,就应按照指南上的规定执行。方某是5月26日被行政拘留,11月25日又违反了治安管理行为规定,所以属于“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
  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也就是说5月26日当天是不计算在内的,从次日开始计算,往后推六个月就是至11月25日,所以方某正好处在六个月之内。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六个月或者有期徒刑六个月,也是这样计算的,即5月26日至11月25日为六个月的时间。另外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管制四个月也是这样计算,即5月26日至9月25日为管制四个月的期间。所以,这样理解也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规定。
  





编辑:派出所工作----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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