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社长致辞 | 出版社简介 | 帮助中心 
      高级搜索
访问群众出版社

欧洲委员会对网络暴力问题的研究与治理 How the Council of Europe Regulates Cyberbullying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23/7/13 9:05:56
浏览次数:4011  

  
  编译/戴铭

  在全球信息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同国家和地区通过制定有利于资本、服务、制造业、原材料和公司自由流动的法律与政策,将本国经济融入国际经济领域,推动了全球化的纵深发展,也使得一直以来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们与技术之间的特定边界不复存在。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将许多现实世界的问题延伸至网络,网络暴力就是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一、网络暴力概述

  目前,中国国内对网络暴力的关注主要是非理性网民在网络空间对他人进行的言语攻击,更倾向于网络传播中的道德伦理问题。而国外对网络暴力的界定通常是指持续利用信息技术(如基于互联网的虚拟社交网络、移动电话或在线视频游戏等)恐吓、欺凌、骚扰受害者的行为。这种通过信息技术实施的心理虐待行为,会对受害者的身心造成极大危害。还有专家认为,网络暴力属于某种植根于社会不平等的强制控制,男性是强制控制行为的主要实施者,会“利用经济社会中持续存在的性别不平等以及家庭和社区中角色与责任的分配,建立一种正式的‘支配-从属’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保护和扩大自己的特权”。
  欧洲委员会始建于1949年,总部设在法国斯特拉斯堡,是独立于欧盟和北约的欧洲区域性政府合作组织,现有46个成员国。由于欧洲委员会原有的许多职责转移给了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所以逐渐由最初欧洲政治、经济、组织联合体,转化为推动成员国就相关社会和法律事项在欧洲范围内达成协议、促进欧洲文化统一的国际机构。
  欧洲委员会将网络暴力定义为:运用计算机系统(可能还会针对个人的环境、特征或脆弱性)对个人实施暴力或帮助、威胁使用暴力,导致或可能导致个人生理、心理、经济上的伤害与痛苦的行为。
  2001年11月,欧洲委员会的26个欧盟成员国及美国、加拿大、日本和南非等30个国家,在布达佩斯共同签署了世界上第一部针对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网络犯罪公约》(布达佩斯公约)。当时一些缔约国已经制定有专门处理特定形式网络暴力的法律。随着近几年网络暴力行为的日益突出,许多国家也在不断完善国内相关法律内容。比如当有人利用电脑发送造成他人心理伤害的信息,或通过宣传谋杀、强奸、绑架、贩卖人口等实施或协助实施暴力行为时,根据不同的违法事实可能会被控涉嫌侮辱、侵犯隐私、非法威胁、勒索、教唆强奸或谋杀、非法散布信息、家庭暴力等罪行。此外,基于对计算机系统的心理、生理或经济依赖,非法获取私人数据、销毁数据等网络犯罪,或者利用计算机攻击关键基础设施、医疗设备等方式造成他人伤害或死亡等的暴力行为,也可以适用关于网络犯罪的法律。

  二、常见的网络暴力类型

  1.网络骚扰。网络骚扰是最常见的网络暴力形式,利用人们对身体伤害等的恐惧,持续、反复地对特定人员造成严重精神痛苦。网络骚扰的对象以女性居多,所以也被称为“针对妇女和女孩的网络暴力”。网络骚扰的具体表现形式多样,“谩骂风暴”是最常用的手段。骚扰者通过发布诽谤性谎言,使受害者在朋友、家人或同事中感受到尴尬或更糟糕的情绪。网络欺凌针对的多是高中年龄的青少年,而网络跟踪、性骚扰或色情报复等更多的是针对成年人或年轻人,但不是所有形式的网络骚扰都必然构成刑事犯罪。在数字媒介的“去抑制效应”作用下,近年来网络骚扰的受害者数量不断增加,其持续积累的影响可能对受害者造成极其严重的毁灭性打击,甚至出现迫使受害者自杀的极端案例,引起了越来越多专业人士的关注。2022年1月,英国一名网络跟踪者马修·哈迪因多年间在网上骚扰了上百名女性、对她们肆意诋毁和发污蔑短信等恶意骚扰行为,被法院判处9年监禁。
  2.基于信息技术的侵犯隐私行为。许多网络暴力都与侵犯受害者隐私有关。包括入侵受害者计算机非法获取、泄露或操作私密数据,研究和传播个人数据等行为。互联网的匿名、易用和高效性以及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便捷终端的普及,为网络跟踪提供了便利工具。网络跟踪者会反复使用受害者的个人信息威胁或恐吓受害者,或者通过窃取电子邮件、社交平台账户登录信息,在其他同类网页上发布消息,在线冒充受害者。网络跟踪以男性跟踪女性为主,而且男性跟踪者大多为女性受害者的亲密伴侣或前伴侣,多是与家庭暴力相关的一种强制控制形式。
  3. 性勒索。性勒索既包括胁迫制作、传播不雅图片或视频,也包括威胁如果不摄录不雅图片或视频并发送给侵犯者,受害者的家人或朋友就可能受到伤害。作案动机可能是报复、羞辱或获取金钱利益,通常依托计算机、通过网络摄像头远程执行。侵犯者可能是受害者现任或前任的亲密伴侣,也可能是完全无关的陌生人、在几十个国家和地区都有作案痕迹的惯犯。
  4. 针对儿童的网络性剥削和性虐待。儿童是网络暴力的主要受害者群体之一,尤其是在网络性暴力方面。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增加了侵犯者接触儿童、进行性虐待和性剥削的机会,便利了性虐待图片、视频的分享和非法商业利益的获取,也强化了对被虐待儿童造成的长期负面影响。受新冠疫情封控措施影响,欧洲境内的儿童性虐待资料网络分享在疫情流行期间大幅增加。2020年11月,法国警方组织开展“荷鲁斯行动”,抓捕涉嫌网络性侵儿童的嫌疑人14名,查获非法图像1000余张。这些嫌疑人涉嫌“利用社交媒体平台接触12岁至13岁的未成年人,并引诱他们分享亲密图像和视频”。欧洲警察署为此次行动提供了业务分析和实时数据库交叉比对等调查支持。
  5.与信息技术有关的仇恨型犯罪。网络仇恨型犯罪的动机可能是对受害者个人特征或受害者群体成员的偏见,包括但不限于政治观点、种族、族裔、宗教、性取向或残疾等。这类犯罪不仅会对个人和社区造成严重伤害,还可能导致公共暴力和整个社会的不稳定。网络的匿名性为散布仇恨或暴力言论的人构建了层层掩护,同时跨越时空障碍的网络沟通让全球范围内持有类似偏激观点的人群便捷联络、募集同类,将互联网变成他们散播仇恨的阵地,造成更多的叠加伤害事件。2022年4 月,欧洲11国警方组织开展针对网络仇恨犯罪的突击检查行动,查获涉嫌参与煽动他人在网上或现实生活中实施暴力、并传播种族主义和仇恨信息的嫌疑人员176名。
  6. 与信息技术有关的直接暴力威胁。网络暴力还包括通过利用计算机系统攻击政府关键基础设施或干扰医疗机构设备等方式实施的直接暴力威胁。譬如嫌疑人通过电话或计算机系统编造来自不同地区甚至不同国家的虚假警情,报告他人家中发生凶杀、炸弹威胁或绑架。执法人员根据虚假报告被派往特定地点,基于对现场形势的错误判断过度使用武力,造成无辜受害者的人身伤害甚至死亡。有时,非法获取私人数据、销毁数据、阻止访问计算机系统或数据等其他网络犯罪,也会造成暴力伤害的后果。例如消防紧急救援电话无法接通,或交通控制系统、医院服务系统无法访问等,都可能造成对人们的伤害。

  三、当前网络暴力犯罪呈现的特点

  网络暴力已经成为日益严重的全球性问题,由于各国对网络暴力犯罪的界定不尽相同,所以暂时还难以对全球网络暴力的规模与影响做出总体评估。专家组在抽样调查的基础上总结出当前网络暴力犯罪的大致特点如下。
  1.受网络暴力影响最大的群体是女性和未成年人。总体上,男性更有可能遭受网络暴力,但女性和未成年人受网络暴力的影响更为显著。欧洲基本权利署的调查数据显示,欧洲国家约有5%的女性经历过“各种形式的网络性骚扰,包括露骨的电子邮件或冒犯性短信”,其中23%的人在遇到严重的跟踪个案时,不得不更改自己的电邮地址或电话号码。尽管大多数曾被网络骚扰的女性认为网络骚扰“极其令人不安”,少部分女性还表示网络骚扰会导致抑郁、压力和失眠等心理健康问题,但大部分女性都没有将网络骚扰与暴力联系在一起。只有约三分之一的受访人向执法部门报告过骚扰事件,但其中近一半的人认为此举“完全没有帮助”“警方根本不知道如何很好地解决网络滥用和骚扰问题”。
  同时,针对儿童的网络性侵害报告逐年增加,约55.7%的被报告网址含有儿童性虐待图像,其中约53%的儿童可能只有10岁甚至更小。挪威国家刑事调查局数据显示,2016~2017年间约有3000个特定IP地址可用于下载或分享虐待儿童的资料,暗网上的相关资源越来越多,网络虐待儿童行为以惊人的速度不断增长。
  2.社交媒体平台在网络暴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网络攻击者经常是通过社交媒体上的信息识别和寻找受害者,了解他们的薄弱方面(比如轮班和通勤时间)、收集详细信息等。有时还会借助平台发布一些带有引诱或威胁性质的伤害信息。此外,一些平台将协助犯罪作为可盈利的商业模式之一,忽视客户的投诉和下架要求。有的平台已有的受理投诉或删帖机制不够完善或运行起来不够及时,导致被投诉的网络暴力贴被广泛传播,而将原始发贴的网页删除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一些国家的社会团体对互联网平台的维护者提出了抗议,认为他们没有积极履行自身的职责。尤其是一些覆盖面广、人员配备充足的社交媒体平台,完全可以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打击网络暴力,比如及时删帖和保全证据。2018年1月,美国著名的社交媒体平台脸书在北爱尔兰与一名十几岁的色情报复受害者达成和解协议。2014年11月至2016年1月间,这名受害者的私密照片在脸书出现了好几次,她指控平台滥用私人信息、玩忽职守和违反《数据保护法》。在德国,法律规定社交媒体平台必须向用户提供分类详细的在线举报表单,必须在7天内删除非法内容及其副本、处理争议言论,明显的违法言论必须在举报后24小时内删除或屏蔽。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的脸书、推特等社交平台更是在德国推出了升级版的“24小时在线举报机制”。
  3.网络暴力案件的调查与起诉存有难点。在受害者的投诉与自助方面,许多可怜的受害者不知道如何自救或者获得他人帮助。持续的攻击让他们受到惊吓与干扰,削弱了他们的自卫能力、甚至是正常的思维能力。攻击者可能会切断或阻碍受害者的正常沟通渠道,恶意警告他们不要联系执法部门,而且他们也可能根本不知道该联系谁。在有的国家,只有特定的警察部门有权调查这类犯罪,受害者往往很难知道该向哪个部门求助,或者因为距离太远等原因很难向这个部门寻求帮助。同时,因为人们对暴力行为缺乏认知和理解,网上暴力侵害女性的行为经常被忽视,就像其他形式的暴力侵害女性行为一样,有的受害者甚至还会因为受到暴力而被指责。有时受害者报警后,还可能遇到不熟悉此类行为或不了解其潜在危害性的警员,或是当地法律没有针对此类行为的具体规定,因此根本没有起诉的法律依据。在法律适用方面,儿童可能会获得比成年人更好的保护,因为一些防止儿童被剥削的法律规定可以涵盖针对儿童的网络暴力行为。比如,如果一个14岁的女孩被网络跟踪或秘拍,起诉时可以适用预防儿童被剥削的法律规定,但可能没有对应的法律能给一名19岁的女性提供同样的保护。
  在执法部门的调查与处理方面,执法部门能够提供的帮助十分有限。网络暴力的作案手法经常让警方难以调查,给受害者留下“警方没有多大用处”或是自己需要“坚持不懈地长期报告才能获得有用帮助”的印象。以网络仇恨言论攻击为例,目前各国对网络言论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受到社会的限制有着不同的观点,在一个人表达自己的基本权利与另一个人获得安全感的基本权利之间如何取得平衡存在着争议。如果某网站张贴警察子女就读的学校,并附上这些孩子们的照片,在网站上没有明确的威胁文字时,各国可能会对此类帖子是否构成非法言论存在分歧。即使图片信息附加了明确的威胁文字,各国仍然可能对威胁是否严重到足以构成犯罪存有分歧。比如在美国,其国内法对互联网的影响很大,受法律管辖的数据比较集中,如果没有足够的危险性,对大部分网络仇恨言论都不会加以限制。此外,由于国家法律的原因,美国政府有时会拒绝他国在网络仇恨言论跨境案件上的法律协助请求。美国法律规定,私营企业可以就其网络平台加载的信息制定自己的规则。一部分供应商会对在自家平台发布的信息加以监管,但有的供应商会允许用户在平台上发布对其他国家而言是非法的信息内容。近年来,欧洲国家积极寻求与此类供应商达成合作协议,删除那些按照欧洲标准属于非法的信息,并在一些国家取得了成效。

  四、国际条约与国际合作

  (一)相关国际条约
  欧洲委员会与处理网络暴力问题相关的国际条约主要有:《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布达佩斯公约》)、《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兰萨罗特公约》(《兰萨罗特公约》)和《欧洲委员会防止和反对针对女性的暴力和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等。
  2007年10月25日签署的《兰萨罗特公约》,对保护儿童免遭性暴力作出了系统性的规定。如在预防性措施方面,有关于招聘、培训和提高与儿童接触的工作人员认知、儿童教育、预防性干预方案和措施等要求。在社会参与方面,有关于公众的措施,以及对儿童、私营部门、媒体和民间社会参与的规范性要求。在对受害者的保护措施与援助方面,有举报涉嫌性剥削或性虐待、求助热线和援助受害者的规定。在涉及罪名的实体法方面,规定了性虐待、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儿童参与色情表演、腐蚀儿童和为性目的引诱儿童等罪名。在调查、起诉和程序法方面,规定了在调查与刑事诉讼期间保护和尊重儿童权利、利益和特殊需要的要求。在打击跨境犯罪方面,还规定了国际合作的相关内容。根据信息社会发展需要,2015年6月,公约通过了关于应对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为性目的引诱儿童的补充意见。《意见》对缔约国义务进行了细化,规定将成年人为了对儿童实施非法性行为而故意提出与儿童见面的行为确定为刑事犯罪。这种意向性提议必须是通过信息和通信技术手段组织与表达、并必须采取实质性行动促成见面。《意见》强调,儿童在网络上也可能面对现实世界相同的风险,这类在线非法行为都应被定义为刑事犯罪。尤其是建议缔约国将诱导行为也定义为刑事犯罪,即使是在诱导行为仅是在线进行、并没有导致实际见面的情形下。《意见》还提出,对网络诱导行为的查处仍应由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部门承担,必要时可接受专门的非政府组织援助,但这些组织和公众都不应成为事实上的执法主体。2017年5月,兰萨罗特委员会通过“《兰萨罗特公约》关于适用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开展针对儿童的性犯罪的解释性意见”。解释意见建议缔约国在执行《兰萨罗特公约》时,应紧跟社会技术发展变化,尽可能地采取相应工具、措施和战略积极应对,有效预防和打击利用信息技术对儿童实施的性犯罪。在具体措施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合理划拨资源,保障有效调查和起诉,并向负责调查和起诉的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培训。此外,还建议缔约国鼓励政府主管部门、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之间,就更好地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开展积极合作。同时,因《兰萨罗特公约》没有列入针对儿童的网络性暴力案件调查中电子证据安全方面的具体条款,所以建议相关缔约国将《布达佩斯公约》规定的程序性权力纳入国内法,促进相关电子证据问题的国际合作。
  2014年正式生效的《伊斯坦布尔公约》,是欧洲首部旨在反对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的公约。公约的解释性报告指出,针对女性的威胁行为包括在虚拟世界(聊天室、社交网站、即时通信等)中反复跟踪受害者,且“进行不受欢迎的交流”,包括“使用现代交流工具、信通技术等任何可用的交流方式,与受害者进行任何形式的积极接触”。反对暴力侵害女性和家庭暴力专家组是负责监督公约执行的独立专家机构,它强调“必须将网络暴力和离线形式的暴力侵害女性的行为视为同一现象,即‘基于性别的暴力’。网络暴力侵害女性的行为应被视为离线暴力行为的延续,是使女性在数字领域和真实的生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一种手段”。公约第17条提到了私营部门、信息技术部门和媒体的参与,即:“缔约国应鼓励私营部门、信息和通信技术部门及媒体部门在尊重言论自由与独立性的前提下参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明确预防暴力侵害女性行为的准则和自律标准,提高对女性尊严的尊重。”“缔约方应与私营部门积极合作,帮助儿童、家长及教育工作者熟悉应对信息时代的网络技术环境,提升他们应对网络上涉及性及暴力的有害信息的能力”。2016年,欧洲委员会发布了一份针对公约第17条的补充性文件,提出缔约国政府、私营部门和媒体可以共同采取的四项可行性建议,分别是:加强对媒体专业人员有关性别平等和暴力侵害女性问题的培训、加强媒体的自律性并进一步规范网络上关于歧视性、暴力性内容的发布、通过促进合作加强媒体对性别平等和暴力侵害女性行为的报道、增强关于提升媒体素养的合作。公约第17条是关于预防性条款的规定,并未涉及刑事司法事项。在实体刑事法律方面,关于《布达佩斯公约》和《兰萨罗特公约》的互补性的意见,同样适用于《伊斯坦布尔公约》。

  (二)关于国际合作的规定
  《布达佩斯公约》第23条要求各缔约国“为与计算机系统和数据有关的刑事犯罪调查或诉讼目的,或为搜集刑事犯罪电子形式证据目的,通过适用有关国际刑事事项合作的国际文书、在统一或对等立法基础上商定的安排和国内法,尽最大可能地开展合作”。相关条款包括:引渡、合作的一般原则、自发提供信息、在没有其他国际协定情况下的互助、保密和使用限制规则、计算机数据的快速保存、流量数据的加快披露、计算机数据访问互助与跨境访问、流量数据实时收集或截取方面的互助等。公约的一些条款允许适用两国共认犯罪原则,但在办理跨国网络暴力案件时,需要根据实际案情确定应严格还是灵活地适用两国共认犯罪原则和相关国内法。比如,数据保存在电子侦查中是最基本、侵入性最小的调查措施,因此,公约第29条规定,不允许缔约国以不满足两国共认犯罪条件为由拒绝证据保全,除非保全请求涉及政治犯罪或可能损害被请求国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其他基本利益。公约的实质性条款部分仅部分涵盖了网络暴力行为,为使保全在这些案件中发挥作用,要么缔约国灵活适用两国共认犯罪原则,要么缔约的请求国根据第2-7条和第11条中的某项犯罪行为请求保全。比如根据第2条中对非法侵入计算机行为的规定,在网络威胁案件中寻求证据保全。

  五、针对网络暴力问题的治理措施

  为降低网络暴力犯罪的恶劣影响,欧洲许多国家都设立了调查、起诉针对儿童的网络性剥削与性虐待案件的专门部门,而年龄是起诉网络暴力案件的重要影响因素,受害者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结果可能完全不同。除了原有的立法将针对儿童的网络性剥削与性虐待定义为刑事犯罪外,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网络欺凌、网络骚扰等其他形式的网络暴力也定义为刑事犯罪,并将平台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纳入法律规范。譬如,奥地利《刑法典》将“涉及通信或计算机系统的持续骚扰”定为刑事犯罪,包括以某种能被更多人察觉的方式诽谤他人,或未经他人同意向更多人提供他人私人领域的事实或视觉资料,可处以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不超过720个处罚单位的罚款。如果犯罪行为导致第一类受害者自杀或试图自杀,则该人可能被判处最高三年的监禁。法国的《数字共和国法》对被判犯有色情报复罪的人规定了更严厉的制裁,犯罪者可能面临两年监禁或6万欧元的罚款。德国的《改善社交网络执法》进一步加强了社交网络合规义务,规定注册用户超过200万的社交网络必须提供有效的投诉管理,并在收到相关通知后的特定时间里,删除或制止违反德国《刑法典》相应条款的内容。同时,各国政府、民间社会、私营部门和具有合作关系的国际组织也在采取各种措施预防网络暴力行为。安道尔在《2016-2019年防止校园欺凌和骚扰国家计划》中规定了四种骚扰类型以及详细的预防手段:包括身体骚扰、言语骚扰、社会排斥和网络骚扰。法国负责男女平等的国家秘书处发布的《2017-2019年第五个动员和打击暴力计划》中,有专门针对涉及年轻女性的网络有害信息的规定。意大利教育部发起解决网络欺凌问题的专门运动,在每个地区都建立常设观察站,并在专门网站上发布多媒体宣传资料。设立国家紧急服务热线和专家组,为网络欺凌事件的受害者提供第一时间的帮助。
  在社交媒体广泛流行的北欧国家挪威,几乎所有10岁以上的儿童都会使用智能手机,并且每天通过手机使用社交媒体、游戏和视频等流媒体服务,其中最受儿童和青少年欢迎的是一款阅后即“焚”的照片分享应用“色拉布”。25%以上的9~18岁的受访人表示,他们在使用互联网服务时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欺凌或骚扰;约13%的13~18岁青少年表示,他们发过裸照;近20%的被访者表示,他们在网上收到过令人不适的、冒犯性或威胁性的性评论。但许多儿童和青少年因为担心父母会不允许他们使用手机,并没有报告他们的遭遇。2017年,挪威国家刑事调查局根据欧洲刑警组织及其合作伙伴的倡议,组织开展“警方凝视”专项行动,打击通过网络分享平台传播针对儿童的性虐待影像资料的行为。专项行动增加了警方的在线见警率,当有人想要上传或下载涉及儿童性虐待的资料时,网页就会弹出警告信息。通过此举,警方提高了锁定嫌疑人的可能性,压降了儿童性虐待资料的需求和供应。在挪威政府近年来《关于打击暴力和虐待的升级五年计划》中,再次强调了对在线虐待儿童问题的关注,并为国家刑事调查局增拨了专项资金。国家刑事调查局提出的“删除我”倡议,帮助公众与各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供应商取得联系,删除他们想要删除的内容;“动动脑筋”倡议通过开展校园教育,提高师生的网络暴力防范意识。2018年,挪威国家警察局建立国家网络犯罪中心,作为专业技术部门,牵头协调和推动国内及跨境网络犯罪执法活动。挪威媒体管理局也一直鼓励媒体、教育和其他政府部门同非政府组织之间开展积极合作与对话,特别是加强与挪威红十字会的帮助热线合作,提供更安全的互联网服务。■
  
  【译者简介】戴铭,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
  (责任编辑:冯苗苗)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   

    站内搜索

关键字
方 式

Copyright 2007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甲一号  邮编:100038    出版社位置地图
出版社电话:010-83905589  010-83903250(兼传真)  购书咨询:010-83901775  010-83903257
E-mail:zbs@cppsup.com   zbs@cppsu.edu.cn
互联网地址:www.cppsup.com.cn  www.phcppsu.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