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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堵门堵路事件如何处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22/4/12 15:27:41
浏览次数:4953  

  文/王惠 田后文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小区化的普及,因业主和物业公司矛盾引发的堵门堵路群体性事件多发,成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一个痛点难点。针对当前基层一线民警如何防止矛盾升级、妥善处置此类群体性事件,笔者从具体案例、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及执法依据作一探析。

  【实务案例】

  某小区为安置房,现住户1500余人,长停车辆800余辆。2017年小区业主入住时,未收取停车费。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同意,2021年11月24日起,物业公司以每月280元开始收取停车费。部分业主以物业服务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缴纳停车费,将车辆堵住小区出入口、消防通道、车库出入口,个别业为泄私愤,损坏车库进出口闸杆,致使车辆无法正常进出小区。业主与物业矛盾激化,多人聚集,多次报警。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业主与物业公司因停车费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投拆、诉讼等方式解决。但因涉及特定群体聚集,表达诉求方式过激,存在违法情形,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升级。

  【操作规程】

  1.及时出警。出警民警带齐对讲机、执法记录仪等单警装备,现场了解物业纠纷的起因、性质、开展法制教育,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做好应急准备。本案例中,整个事件持续时间10天,报警102次,民警出警劝离群众370余人次。
  2.请求支援。如众多人员聚集,或有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及时向110指挥中心报告现场情况,请求维稳处突队增援警力,防止事态扩大。本案例中,在物业矛盾纠纷趋于紧张、个别业主煽动挂横幅、堵门堵路时,派出所及时上报指挥中心,增援60人维稳处突力量,屯警现场维护秩序,预防事态升级。
  3.依法取证。在事件处置前期,派出所对接处警、现场处置各个环节做好证据收集保存工作。在事件处置中期,指导物业保安现场开展协调工作,多数业主能够配合缴费离开;对个别不听劝阻的业主,派出所在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当场或电话规范告知对方的违法行为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大多业主能够配合缴费离开;对民警依法告知后,仍拒不挪车的个别业主,注意收集其车辆违停致使交通受阻的时长、证人证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故意损坏车库进出口闸杆的违法行为人,注意收集固定道闸杆损毁情况、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收集道闸杆维修等相关证据。本案例中,民警调取小区内部及周边监控录像,出警全程录音录像,对违法行为及时固证,为依法处置提供了有力支撑。
  4.协同共治。加强与指挥中心、政府部门的请示汇报,策动属地街道牵头,组织物业公司、业主代表、政府相关部门调解双方利益诉求。政府负责政策解答,公开核准的收费标准、张贴公告,主动收集业主对物业服务相关诉求,督促物业公司落实整改;社区和村社干部主动登门发送信件、开展法制宣传;物业公司负责对业主诉求进行答复,合理诉求立即落实,不合理诉求讲明政策、说明原由;派出所负责配合做好宣传引导、法制教育。本案例中,政府牵头召开协调会5次、政策宣讲会2场,发放《告居民的一封信》520封;物业公司出台优化物业服务8项措施;社区民警协同村居委员逐家入户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5.有效震慑。对挑头闹事、煽动策划的少数业主,依法传唤,进行法制教育;对堵塞消防通道及小区出入口车辆择机依法拖移;对涉嫌扰乱公共秩序、故意损坏财物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并视情公开处罚决定书。本案例中,派出所依法传唤挑头闹事人员5名,对涉嫌扰乱单位秩序、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的2名违法行为人,分别予以行政拘留7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6.善后处置。政府相关部门持续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属地街道持续跟进督导,督促物业公司兑现承诺事项;派出所继续关注重点人员,做好稳控工作,防止问题出现反弹。本案例中,政府再次召集业主代表及物业公司协调,促使业主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物业公司提升服务品质,派出所对挑头闹事人员加强法制教育,妥善处置了此类群体性事件。

  【注意事项】

  1.平和理性处置,切忌激化矛盾。物业小区业主堵门堵路群体性事件其实质是业主与物业的矛盾,矛盾影响的范围在小区业主之间。矛盾解决需要时间、需要过程、需要政府部门共同努力。警方立场是中立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秩序,处理违法案事件,不能因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扩大矛盾影响范围,造成事态失控。
  2.讲究处置方法,切忌当场带离。小区业主聚集表达诉求时,采取了用车辆堵路、损坏车库进出口闸杆等违法行为。处置过程中,警方如在人员聚集时强行带离违法人员,极易引发围观群众干预、转移矛盾焦点、转变矛盾性质,发生警民冲突。应采取事后传唤行为人,调查取证,依法处理。
  3.把握处置时机,切忌仓促决策。根据警情事态发展,若现场业主由堵塞小区大门扩展到堵塞社会面公共道路时,应及时请求增援、形成优势警力,把握处置时机,果断快速处置。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作者王惠系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莲石派出所教导员)





编辑:派出所工作----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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