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熊安邦 付琴雯
近年来,法国袭击警察事件的数量呈爆炸式增长。一方面,警察遭受暴力袭击日益成为法国政府当局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在这其中,恐怖主义分子袭击警察的问题也日益引起公众关切;另一方面,在过去的几年里,法国警察执法不当引起的暴力事件数量也不断激增,2019年,欧洲委员会人权专员表示对法国警方处理“黄马甲”运动抗议者时使用暴力的行为“极度关切”。总体而言,对于警察使用武力不当引发的讨论,往往容易让人忽略另一个重要问题,即保护警察,使其免遭暴力袭击。
一、法国产生暴力袭警的基本情况及主要原因
(一)恐怖分子将警察作为袭击目标
在法国,警察已经成为恐怖分子袭击的头号目标。早在2014年,极端组织“伊斯兰国”就曾宣称要“打击所有能代表国家的东西”。2015年起,恐怖主义分子袭击法国警察的事件更是密集发生: 2015年1月,三名警察在《查理周刊》恐怖袭击中因公殉职;2016年,一对警察夫妇在伊夫林省马格南维尔的家中被恐怖分子刺杀身亡;2017年,一名男子手持卡拉什尼科夫冲锋枪,向香榭丽舍大街的一辆警车进行射击,导致一名警察死亡,该事件随后被认定为恐怖主义事件;2019年6月,一群“伊斯兰国”的支持者发布了一张宣传海报,上面出现了埃菲尔铁塔、一把血淋淋的匕首和一个倒挂着红色靶心的法国国家警察的徽章;2019年10月,由情报局的一名计算机科学家在巴黎总警署辖区内实施的袭击,致使四名警察丧生,2020年2月,调查人员发现该事件背后具有“恐怖主义力量”的推动;2021年4月23日,在法国伊夫林省的朗布依埃(Rambouillet)警察局,一名49岁的法国女警被伊斯兰极端主义分子杀害;2021年11月8日,法国戛纳市一名男子持刀袭击了四名警察,在被警方制伏过程中,该袭击者中枪且伤势严重,由于该袭击者大喊“先知”,该事件初步被法国警方认定为恐怖袭击事件。
极端恐怖分子实施的一系列针对警察的暴力事件并不是偶发的、随机的,而是刻意的、具有强烈针对性的。一名法国恐怖主义专家表示:“恐怖主义分子正在寻找象征……他们的想法是对袭击目标作出区别,希望使袭击更具有象征意义。”换句话说,对于极端恐怖分子来说,打击国家核心执法力量就是一种具有象征性的方式。据不完全统计,自2014年以来,法国已发生17起针对国家执法力量(警察、宪兵等)的恐怖袭击,9名警察或军人在恐怖袭击中死亡,近20人受伤。有学者认为,将警察作为目标的想法植根于恐怖主义的发展历史之中。法国图尔大学刑法教授奥利维尔·卡恩表示:“国家一再表示自己有一支强大的警察部队,那么袭击警察(并得手),就能揭示出国家的脆弱性。”
2015年以来接连发生的恐怖主义袭警事件,引发了法国警察群体的愤怒和抗议。法国社会意识到警察逐渐成了恐怖主义袭击的目标,在社会中也出现了一系列对警察进行声援的浪潮。法国政府也明确表示国家必须有所行动,来保护这些执法者。
(二)部分警察存在执法不当行为
在法国,警察既是使用暴力的把控者,又是使用暴力的受害者。在2018~2019年的“黄马甲”运动中,欧洲议会就谴责某些成员国“过度使用武力”,尤其是在抗议活动中警察使用的“防御性子弹发射器”(LBD),导致许多人受伤。联合国人权专家也在一份声明中指出,在收到“关于过度使用武力的严重指控”后,“法国当局应重新考虑其警务政策,以确保自由的行使”。
法国发生袭警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部分警察存在执法不当行为,导致执法部门与公众之间的矛盾无法完全消解,进而演化成一些社会暴力事件。为了有效调和警民矛盾,厘清警察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在2013年,法国政府建立了“警察的警察”报告平台(PFS)。这个互联网平台的主要职能并不是投诉,而是作为一个行政调查平台,其目的是允许任何人揭露执法人员的不当行为。该网站的用户可以通过填写内政部网站上的表格,对有关自身的或目睹的警察不当行为进行投诉,并可以附上照片或视频来佐证他们的申诉。
最近的研究报告表明,法国警察滥用武力问题可能并不像想象的那样严重。法国国家警察总监察局(IGPN)的报告中指出,2020年在PFS上登记的报告共有5420份,其中可受理的约占80%,在这其中,又有四分之一涉及过度使用武力问题,如使用包括电脉冲手枪和有争议的“防御性子弹发射器”(LBD)等,或被认为开展了具有攻击性的身份检查。另外一些最常见的投诉原因是警察缺乏尊重或礼貌,拒绝接受对其的投诉等。此外,关于罚款的投诉数量猛增了70%,有学者表示,这可能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实施的大量罚款措施有关。经过复核,在这5420份报告中,有一半以上的案件中警察行为是合法的,且需要展开司法调查的数量在减少。此外,根据2021年7月IGPN发布的年度报告,其总体结论也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法国的警民冲突现象有所缓解。
(三)法国移民和难民问题加剧警民冲突
在过去的几年里,警察使用武力和胁迫的情况及原因,主要集中在与“警察种族主义”有关的事件方面。例如,2005年10月27日,法国巴黎北部郊区的两名未成年人扎德·本纳和卜阿娜·查奥尔为逃避警察追捕进入一所变电站内不慎触电身亡。该事件导致当地数百民众和法国警察之间发生暴力冲突,两名警察也因“不协助处于危险中的人”而被起诉。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法国城郊发展差异巨大,而郊区逐渐成为外来移民聚集地。经济社会因素上的强烈落差、种族文化因素上的强烈对立,都进一步导致了警民冲突的发生。2018年起发生的“黄马甲”运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法国民粹主义的抬头,进一步激化了法国社会“令人头疼”的移民和难民问题。2020年11月23日,巴黎警方在清理市中心的一个临时难民营地过程中,使用了催泪瓦斯和驱散手榴弹驱赶难民,随后巴黎警方与难民之间爆发激烈冲突。法国时任内政部长热拉尔德·达尔马宁表示,警方捣毁难民营的行为“令人震惊”,并要求巴黎警察局长提交此次行动的详细说明。巴黎市长安妮·伊达尔戈也指责警方“野蛮和不成比例地使用武力”。
法国接连发生的袭警事件,跟该国和欧洲近年来的难民庇护政策不无关系。法国有难民保护传统和较为完善的庇护制度,近年来向法国申请庇护的难民人数不断攀升,2017年申请人数已经突破10万人,2019年向法国申请避难的人数更是多达17.8万人。然而,难民不断涌入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却始终难以解决。2016年3月,法国加莱一处难民营遭到警方“强拆”,法国官方却将此次捣毁难民营行动称为“人道主义行为”。此次冲突引发多方舆论指责警方滥用暴力手段驱赶难民,一些难民权益组织认为政府应继续支持接纳难民的工作,并要求政府重新考虑调整难民政策。
二、法国应对袭警问题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措施
法国“保护警察免遭暴力”和“防止警察滥用暴力”的议题,就好像是一对螺旋发展的矛盾统一体,其方针政策和法律措施的演进都深刻反映了法国不同发展时期的社会问题。在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法国保护警察的相关立法都停留在“厘定警察地位”的层面。1994年经修订后的法国《刑法典》的生效是一个重要的分水岭。因为在此之后,法国立法者开始转向关注“保护本国警察”的层面。
(一)惩罚“藐视”警察的行为,保护执法者及其家人的尊严
1994年以前,原《刑法典》并没有区别“侮辱公职人员”和“侮辱执法人员”的惩罚措施。在1994年3月1日新《刑法典》生效以后,“侮辱警察”将会受到更多的处罚。例如,在《刑法典》“藐视罪 ”部分的第433条第5款指出:“在执行公务任务时,向对方发出言语、手势或威胁、未公开的任何类型的文字或图像、或发送任何物品,其性质有损于对方的尊严或对他/她所承担的职能的尊严构成藐视行为,可处以50000法郎的罚款。如果是行使执法和司法权力的人员,对其藐视可被判处6个月的监禁和50000法郎的罚款。”2001年,法国立法者再次对第433条第5款进行了修订,构成上述“藐视行为”者可被处以7500欧元的罚款,但如果是针对“行使执法和司法权力的人员的藐视行为”,则增加到处以1年的监禁和15000欧元的罚款。也就是说,新法律进一步保护了警察、宪兵等执法力量。法国国家警察工会组织负责人琳达·凯布来说,这是一个“有用”的区别,因为这是“具有象征意义的,它给人一种关注和考虑到了我们(警察)在社会中所扮演角色的感觉”。
在1995年阿尔及利亚发生武装极端伊斯兰组织的恐怖袭击浪潮后,1996年7月22日,法国颁布第96-647号关于“旨在加强打击恐怖主义和针对拥有公共权力或被赋予公共服务使命人员的犯罪行为、包括与司法警察有关的规定”的法律,该法律明确了对行使执法和司法权力人员进行威胁的罪行,其中,将“在集会中对执法者的藐视行为”的处罚增加了一倍。
进入到21世纪,面对“9·11”恐怖袭击事件给国际社会带来的冲击,“安全”成为2002年法国总统竞选的主要议题之一。在介绍“国内安全法”草案时,时任法国内政部长尼古拉·萨科齐将“重建安全”作为“政府设定的优先目标之一”。该法律草案设立了侮辱国旗等新罪行,并赋予警察更多的权力,旨在从法律上为警察和宪兵提供更好的保护。2003年3月18日,法国正式颁布《国内安全法》。在该法律的许多条款中,都将对公职人员的保护措施范围扩大至其亲属。例如,第112条规定:“……所述人员因其职责而成为威胁、暴力、攻击、侮辱、诽谤或藐视的受害者时,这一保护范围将扩大到该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直系亲属。”第59条规定:“……如果是对其的死亡威胁或对人有危险的财产威胁,则将处以5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自此,威胁到法国执法人员家属的行为也将受到处罚。
(二)针对“伏击”警察的行为采取预防性措施
2006年10月,在塞纳河畔埃皮奈发生了伏击警察的事件。2007年3月5日,法国颁布第2007-297号关于“预防犯罪”的法律,针对“埋伏/伏击行为”作出了惩罚措施规定。
基于该法律,法国立法者对“埋伏”(embuscade)和“伏击”(guet-apens)行为作出了新的区分。具体而言,“埋伏”行为是“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地点内等待国家警察、宪兵队成员、监狱管理部门人员、任何其他处于公共权力地位的人以及平民或军事消防员等人的行为,其目的是在他/她履行职责或任务时,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器对他/她实施暴力”。而“伏击”包括在一定时间内等待一个或多个人,并在某一地点对其实施一项或多项犯罪。可以看到,该法律对这一新罪行所涉及的受害对象类型和犯罪者的意图作出了描述性规定,专门指出是针对某些必须有一定地位的受害者,尤其是警察、宪兵或任何有公共权力的人。
如此一来,法国法律法规作出了进一步细化,使“埋伏”行为与“伏击”行为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新规定的“埋伏”可以看作一种预备性犯罪,法国立法机关旨在从该行为的准备阶段开始,从上游进行镇压。但一旦该人通过实际实施行为来实现其犯罪意图(特别是伴随着伏击的加重情节),那么犯罪的案件定性就会转变为故意暴力。
(三)延长弑警者的“刑期保障期”
2010年3月,一名法国警察在与巴斯克分离主义组织(ETA)的枪战中不幸身亡。2011年3月14日,法国颁布第2011-267号关于“执行国内安全的方向和计划”的法律,又称为《洛普西法2》。该法律以“安全”概念作为整个法律的基础,提出了与国内安全部门权限有关的条款,这有助于与刑事司法系统一道协作处理犯罪和违法行为。就法国针对“暴力袭警”问题的法律保护机制而言,该法律的重要意义在于延长了弑警者的“刑期保障期”。
“刑期保障期”,法语称为“La période de sûreté”,一些国内学者也将其译为“保安期”或“安全期”。它是指判决法院在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内,对被判刑人员施加的一段不能获得任何刑期调整的周期(如有条件假释、外部安置、外出休假等),也就是相当于设定了一个不可缩短的监禁期。
在法国刑法中,最高的刑罚为无期徒刑,然而,在实践中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无期徒刑(即监禁罪犯直至其死亡)。从历史上看,法国一般只有最严重的犯罪才有“刑期保障期”(严重的谋杀、投毒、严重的敲诈勒索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国刑法中又逐渐增加了一些严重性较低的新罪行,如投放有害物质等。这一期限的长度根据定罪的具体量刑而有所不同。
根据法国《刑法典》第132条第23款的规定,“刑期保障期”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被称为“强制性的刑期保障期”,是指对于一些特别严重的罪行,如果宣判的刑期为至少10年且不得缓刑的刑罚,法院除了主要刑罚外还必须加上一段“刑期保障期”。如果被判有期刑期,则为刑期的1/2;如果被判无期徒刑,则为18年。但是,审判法院可以通过“特别决定”来延长“刑期保障期”,如果被判有期徒刑,则延长至刑期的2/3 ;如果被判无期徒刑,则可以最高延长至22年。不过,审判法院也可以决定缩短期限。也就是说,审判法院对该期限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种被称为“选择性的刑期保障期”,是指对于被判处5年以上监禁且不缓刑的刑罚,法院有权增设一个“刑期保障期”。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则这个期限不能超过刑期的2/3;如果被判处无期徒刑,则不得超过22年。
综上所述,此前法国规定的“刑期保障期”最高也只有22年。因此,被判附有“刑期保障期”的囚犯往往更关心那段时间的长度,而不是刑期本身的长度。
为了进一步保护警察的安全,2011年《洛普西法2》第38条对《刑法典》中涉及“谋杀”的条款进行了修订,针对“刑期保障期”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典》规定:如果谋杀对象是警察、宪兵、司法官、监狱管理部门成员或任何其他国家执法人员时,法国最高法院可以颁布“特别决定”来加重处罚,将“刑期保障期”从原来的最高22年延长至30年;或者,如果宣布对犯罪人员处以无期徒刑,则不得对被判刑者适用《刑法典》第132条第23款所列的任何“刑期保障期”措施,即原则上该人的“刑期保障期”是永久的,不得提出减刑或假释等任何调整刑期的请求。除了上述两种罪行外,“永久的刑期保障期”还包括“因犯有恐怖主义罪行”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
这是法国法律中一项重要的刑事制裁措施。不过,矛盾的是,法国法律又规定,这几种类型的罪犯在服完至少30年刑期后,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终止这一“永久的刑期保障期”,法院根据该服刑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再作出决定。无论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弑警者的“刑期保障期”,仍然成为法国政府保护警察的一大标志性举措。
(四)强化公职人员的“职能保护制度”
2012年4月,法国圣-德尼省的一名通缉犯在被警方缉捕的过程中死亡,警方也被指控“故意杀人”。为此,法国警察工会要求基于公职人员法律保护制度对该事件进行审查。早在1983年,法国就颁布第83-634号关于“公职人员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该法律第11条第1款规定:“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益于公共当局根据《刑法典》和特别法律规定的规则而组织实施的保护。”这种保护的出发点是赋予公职人员履行任务的特殊性质,这些任务有时会使他们在履行职责时面临与公众之间的冲突关系。此外,第11条第3款规定:“公共当局有义务保护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免受威胁、暴力、攻击、侮辱、诽谤或藐视,并酌情赔偿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总体而言,基于法国建立的针对公职人员的职能保护制度,法国的各部门公职人员在行使职责时如果成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或在被指控犯罪的情况下,有可能受益于法律保护。2013年,法国通过修订法律,将被保护的范围扩大到执法人员的家属。2016年4月20日,法国又颁布第2016-483号关于“公职人员的道德和权利及义务”的法律,进一步扩大了对公职人员的法律保护。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在2020年11月发生的袭击音乐制作人“米歇尔·泽克乐”事件中,巴黎警察局作出了具有争议的决定,即为致使该音乐人受伤而被调查的四名警察支付法律费用。
面对2015~2016年在法国本土接连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法国通过国内法扩大了对执法人员使用武器的权限规定。2016年6月3日,法国颁布第2016-731号关于“加强打击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和对其的资助,并提高刑事诉讼的有效性和保障”的法律,又称《乌尔沃斯法》。《乌尔沃斯法》是在2015年11月13日的恐怖袭击事件发生6个月后颁布的,该法律扩大了警察和宪兵等执法力量的使用武器权,具有重要的应急价值。其中,该法律第51条对《刑法典》第122条第4款作出了修改,规定警察和宪兵可以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以“严格相称”的原则和方式使用他们的武器,以防止“短时间内再次发生一个或多个谋杀或谋杀未遂事件”。在开枪时,有关人员必须有客观理由“相信该人可能会试图再次杀人”。不过,法国的一些左翼议员对该条款提出谴责,认为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推定”,有议员甚至将该条款形容为“杀人许可证”。
(五)加强警察安全保护,允许警察在非执勤时间携带武力装备
近年来,法国政府密切关注对警察和宪兵的保护问题,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加强执法者的防御和应对手段,特别是改变使用武力装备的条件。2015年11月18日,法国颁布法令,指出在国家紧急状态期间,允许现役警察在“下班后携带个人武力装备”,使他们在任何时候都能依法应对武装分子。2016年6月6日,法国颁布法令规定“当根据1955年第55-385号法律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时,任何不执勤的警察都可以携带武力装备”。然而,就在该法令刚颁布一周后,2016年6月13日,法国内政部的两名特工在其家中被恐怖主义分子暗杀。在该事件发生一个月后,2016年7月25日,法国再次紧急颁布法令对2016年6月6日法令进行了修订, 规定“警察在下班时也可携带武力装备,但是须由警官事先向其部门主管申报”。也就是说,即便不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法国警察也有可能在非执勤时间携带武力装备。对此,法国国家警察工会组织秘书长尼古拉·孔特表示:“我们的同胞必须习惯于看到武装警察——即使是下班后。这也是对每个人安全的保证。”
然而,有一个问题引起了人们对该举措的反思,就是“警察下班后也携带武力装备”和“警察自杀率上升”的关联性问题。仅在2018年,法国就发生了35名警察和33名宪兵自杀事件。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国警察自杀事件中,有60%是使用自身佩枪,并且是发生在执勤以外的时间。有报道认为,自2015年法国发生系列恐怖袭击以来,警察被允许带枪回家的法律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警察自杀率的提高。
(六)加强警察身份保护,允许警察以“匿名”身份履职
2016年5月18日,法国警察上街示威,对民众仇视警察的情绪进行抗议,不料却爆发警民冲突。10月8日,在法国埃松省又发生了针对四名警察的燃烧弹袭击事件,其中两名警察伤势严重。该事件进一步激发了法国警察的愤怒情绪。 10月20日,法国警察举行示威活动,抗议越来越多的袭警行为。法国警察工会也呼吁继续加强严格措施,从而有效保护警察的身份信息和非执勤期间的人身安全。
在此背景下,12月21日,法国政府提出了一项关于“公共安全”的法案,该法案尤其注重探讨“执法者使用武力装备”的相关法律框架,旨在处理由于警察执法而引起的法国社会的强烈紧张局势。2017年2月28日,该法案正式通过,简称《公共安全法》(loi relative à la sécurité publique)。《公共安全法》主要囊括“警察武力使用规则”“警察身份保护”“打击针对警察的犯罪”“扩大狱警权利”等方面。其中,在警察身份保护方面,该法律赋予警察或宪兵在某些条件下在法律诉讼中被匿名的可能性。这项规定以前是专门为处理反恐案件保留的。自2018年4月这一措施生效以来,如果该官员的身份被披露会对其本人或其亲属造成危险,则由警察部门授权该官员使用其行政编号。
2018年以来,在以暴力示威和警察暴力为标志的“黄马甲”运动中,许多执法人员仍然担心他们的身份会被暴露,这也导致他们在法律程序中适用匿名化的频率增多。为此,2019年3月23日,法国通过第2019-222号关于“2018-2022年计划和司法改革”的法律,进一步加强对法国警察的身份保护。例如,该法律第42条第2款第2段规定:“司法警察的官员或代理人可以在本报告中以其行政登记号来表明自己的身份。”又如,第45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卷第四篇中增加了新的第七章‘以假名进行调查’”,该章内容中规定“为了查明通过电子通信犯下的可判处监禁的罪行和违法行为,并在调查或询问需要的情况下,司法警察的官员或代理人……可以用假名进行下列行为,而不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这些行为包括:
1.参与电子交流,包括与犯罪嫌疑人交流;
2.由此提取或保留有关可能是这些犯罪嫌疑人的数据和任何证据;
3.在得到检察官或审理案件的预审法官的授权后,获得任何内容、产品、物质、样品或服务,包括非法内容。
第3点中规定的授权可以通过任何方式进行,应在相关诉讼程序档案中提及或添加,被授权的行为不得构成煽动实施这些罪行,否则无效。
本条所述的行为应在检察官或预审法官的监督下进行。
该法律不仅赋予警察在程序上匿名的可能性,而且也有在执法过程中匿名的可能性,从而为在同一案件中的所有执法者提供最佳安全保障。不过,法国各界对此举措的评价褒贬不一。例如,法国刑法学教授奥利维尔·卡恩表示,把该举措写入法律绝不是一件好事,因为这“恰恰体现了警察群体正处于恐慌之中”。然而,法国国家警察工会组织的斯塔尼拉斯·高东则认为,“‘警察匿名化’手段确实带来了积极变化,因为该手段加强了对现场执法人员的保护”。
(七)加强警察形象保护,限制传播警察形象
2020年10月20日,一项由共和国前进党(LREM)发起的有关“保护自由的全面安全”法案引发热议。其中,最具争议性的条款涉及有关加强警察权力和限制传播警察形象的第24条。第24条最初的措辞为“在1881年7月29日关于‘新闻自由’的法律第四章第3段引入第35条第5款,从而对本法进行补充,具体内容为,在警察行动中,以任何手段和媒介传播国家警察或国家宪兵的脸部图像或除其个人身份号码以外的任何其他识别要素,以伤害其身心健康为目的的,可处以1年监禁和45000欧元罚款”。
许多民众对该条款的内容表示强烈反对。也有不少媒体界人士表示这是对媒体权利的“严重攻击”。法国内政部长杰拉德·达马宁辩称,该条款最初是为了回应警察工会组织的不断呼吁,其目的是惩罚“恶意”使用执法官员图像的行为。实际上,自2018年以来,面对社交网络上的煽动和仇恨警察的言论,该工会要求对警察形象进行系统性的模糊处理。为了回应警察工会的该项要求,政府对有关保护警察的若干措施进行再次讨论,其文本采纳了2018年议会报告的结论,其中就包括了“应限制警察和宪兵在现场的图像的传播”的第24条。总体来看,第24条使关于保护警察和宪兵的辩论更加具体化。由于遭受强烈反对,2020年11月中,法国议会开始审查市政警察的特权,以及审议颇富争议的“对警察图像传播的监督”条款。不过,2020年11月20日,法国议会仍然力排众议,通过了最有争议的第24条。
该法案文中的其他一些涉警保护条款,也引起了广泛讨论。例如,第23条引入了自动取消对因暴力或威胁警察(包括市政警察)、宪兵、消防员等而被定罪的人的减刑。又如,第25条规定,如果“警察或宪兵下班后携带武器……不得拒绝其进入向公众开放的场所”。此外,该法案文中还希望进一步规范私营保安公司的管理,同时授予他们更大的特权,包括监视公共道路上的恐怖行为、安全模式,等等。对于私营安保部门权力扩大的初衷,主要是为了解决在法国举行的2023年橄榄球世界杯和2024年奥运会等重大活动的安保筹备问题。
2021年5月20日,在该法案通过前的最后阶段,法国宪法委员发布裁决,宣布该法第52条(即上述最初版本法案的第24条)违宪。2021年5月25日,法国正式颁布第2021-646号关于“全面保护自由”的安全法律,简称《全面安全法》(Loi sécurité globale)。总体而言,《全面安全法》是马克龙政府为“打击犯罪和恐怖主义”而提议的一系列立法中的重要一项,其“全面安全”的概念基于一种创新的想法,即“更好地阐明警察与宪兵、市政警察和私营保安部门之间的工作职责”,使这些部门之间的工作得以更好地衔接。
结语
回顾法国为调节警民关系和保护警察而作出的一系列法律应对措施的演进历程,可以看到法国应对袭警问题的背后有着复杂的历史社会根源,这种根源与法国的移民政策、难民庇护政策、种族主义、宗教历史,以及根植于法兰西人民血液中的“自由、平等、博爱”的民族特性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法国发生的许多社会事件中,往往掺杂着警方暴力执法的舆论噪声,这也无形之中将警察暴力推成了一个引起全社会共鸣的复杂问题。在“暴力抗议”“警察暴力”“暴力警察”这三者的微妙平衡中不难看出,在法国,在维护公共秩序的同时去捍卫执法者的权力,是一项颇为艰难的工作。不过,在恐怖主义和全球疫情阴影笼罩着的今天,法国政府对于打击袭警和保护警察议题最核心的出发点,想必仍应是如何重建或构建社会大众与执法力量之间的彼此信任。■
(本文系2021年度湖北警官学院院级科研项目“外国袭警罪研究”,编号为“HJ2021YB1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熊安邦,湖北警官学院国际警务系副教授、法学博士。付琴雯,湖北警官学院国际警务系讲师、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冯苗苗)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