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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受案立案制度改革强化执法源头质量管控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8/1/17 13: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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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文胜   曾斌   姚会
  
  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受案立案突出问题,是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强化执法源头质量管控的重大举措,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公安执法形象,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11月4日,公安部制定下发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受案立案制度改革作出了安排部署。“意见”下发后,各地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迅速研究制订实施方案,大力推进受案立案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均已制定出台了受立案改革实施意见、规定或工作方案。
  
  规范受案立案程序完善刑事立案标准

  接报案、受立案相关工作流程规定不健全、不完备,刑事立案标准不统一、不协调,是造成受案立案执法问题多发的重要原因。为健全完善受案立案工作规范、细化执法标准和程序指引,各地公安机关重点从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办理、紧急情况处置三个方面进行了流程规范。
  一是针对有案不接、接报案后不依法受案立案的不作为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接报案登记制。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接报案,一律先行接受。对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的案件,一律进行网上登记。特别是老百姓上门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派出所报案,多数是自身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诉求往往比较迫切和强烈。针对此类上门报案,各地公安机关认真落实“三个当场”的硬性要求,即负责接待的民警当场进行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二是针对接案后不及时受案立案的慢作为问题,明确限定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对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即受、即立、即办。对需要查证线索才能确定是否受案立案的,行政案件受案审查一般不超过24小时,最长不超过三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一般不超过三日,最长不超过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经济犯罪案件情况往往较为复杂,涉及的法律关系多,立案审查有时需要较长时间,因此,《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对经济犯罪的立案审查期限就区分情况作了特别规定。
  三是针对违法受案立案的乱作为问题,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加强对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是否受案立案的审核监督。如浙江省公安厅出台受案立案工作规定,要求经济犯罪案件、法院已经受理或者作出民事判决的案件以及定性、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存有争议的重大复杂案件的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均应提交法制部门审核。
  四是进一步做好接报案过程中紧急情况处置工作。对违法犯罪行为正在发生等情况紧急的案件,公安机关接报案后第一时间做好制止现行违法犯罪、缉捕嫌疑人、救治伤员、保护现场、固定证据等紧急处置工作,待处置完毕后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如重庆市公安局修订出台了《公安机关常见警情处置规范》,对常见多发的治安类、刑事类、交通类案件紧急处置工作作出了分类具体规范。
  五是有效剔除无效报案、重复报案,减少虚假报案、恶意报案,保障有限警力资源得到合理高效使用。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对故意报假案等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或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等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同时,按照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追诉、定罪标准相协调原则,各级公安机关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依法可由省级公安机关制定、细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省级公安机关主动与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协商一致后明确立案追诉相关标准。如天津市公安局与市检察院、法院协商,先后会签、转发了《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与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关于盗窃罪、抢劫罪数额执行标准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辽宁省公安厅与省检察院会签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立案和立案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上海市公安局与市检察院、法院协商,制定下发了该市《公安机关管辖部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统一规定了270个罪名的立案数额和情节;安徽省公安厅和省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加强联系协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刑事案件适用另案处理的规定(试行)》等文件,并围绕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共同开展调研。
  
  ……
  详见本刊2018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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