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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苏区的反假币斗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7/11/22 9: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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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苏区的反假币斗争,始于1932年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铸行金属币;而随着第五次反“围剿”形势恶化,中央苏区通货膨胀,不止而止。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苏维埃政府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对伪造苏维埃统一货币即国币的反革命行径,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币的信用,维护了金融秩序和人民利益。与此同时,也为此后的革命政权乃至当今的反假币斗争,提供了可贵的历史经验。
  1932年春,国家银行所属中央造币厂铸造出限于苏区流通的两角银币不久,市面上就出现了相应的伪币。中央造币厂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将这个情况报告了国家银行行长毛泽民。时任临时中央政府主席的毛泽东“知道这件事后,十分关心这个问题”,旋即要中央造币厂厂长和业务处长去汇报。
  1933年3月10日,寻乌县
  苏维埃政府发出《关于严密检查假造苏维埃毫子的反革命行动的第1号密令》。密令针对当地查得假冒两角银币的铜毫子一事指出:“这真是反动派造来破坏苏维埃经济、欺骗革命群众的东西,应立即严密查究,以防捣鬼。”“要迅速查获这种假造苏维埃毫子的反革命行动,以保障国币信用,而巩固苏维埃政权。”
  同年7月10日,中央人民委员会发布题为《发起拥护国币的群众运动,严厉镇压反革命破坏金融》的第13号训令。训令指出苏区部分地方发生不信用国币或折低其价的现象的原因,“第一是因为革命战争的猛烈发展,动摇了帝国主义国民党的整个反动统治,使他们不得不采取对苏区的绝望的进攻以及经济封锁的政策,更假造银毫混进苏区,来破坏苏维埃货币的信用”;“第二是当地政府对于这种反革命破坏情形,没有积极办法去解决,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同时,对群众没有作充分的解释”,进而提出了进一步解决上述问题的要求和措施。
  1933年夏秋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在关于镇压经济反革命问题的第三号训令中指出,敌人在对苏区进行经济封锁的同时,“直接以卑污无耻的手段,依赖白区的物质条件,用铜质假造苏维埃的国币,把这些伪币偷运进苏区来混使。企图这样来动摇苏维埃货币的信用,破坏苏区的金融流通。如安远、会昌、兴国、瑞金都发现假银毫币,兴国发现假纸币,这是国民党军阀有组织地破坏苏维埃金融的阴谋”。
  从以上所举事实不难看到,中央苏区各级苏维埃政府对反假币斗争的认识是清醒而且充分的,其中涉及到敌人的造假动机——破坏国币信用、破坏苏区金融与经济、动摇民心,这样的揭露也是一针见血的。不过,除此之外,客观地分析,当年国币所以会被伪造、偷(贩)运、流通,实在还有另外两个原因。
  其一,不法分子以及个别落后群众的牟利心理,促使他们铤而走险或者“随大流”。至于一些老表因为没文化,接触国币少,而无法辨其真伪,误收误用伪币,则另当别论。
  其二,国币,无论是铸造的金属币还是印制的纸钞,自身都有难以克服的弱点,即质量较差且不够整齐划一,防伪性能不足,容易被伪造。以两角银毫为例,寻乌县苏维埃就发现中央造币厂铸造的成品相互间有所不同,“一是‘年’字有点,一是‘年’字无点”。这个“年”字当系银毫表面所刻铸造年份“1932年”的“年”。寻乌县苏维埃将这两种毫子呈报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查验以后,中央财政部答复他们:“苏维埃毫子当时有一回造的‘年’字确系少了一点,故不能因此分别真假。”这类质量问题,难免为造假者提供可趁之机。
  国币自身这些弱点的产生,有其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主观上,造币单位技术力量有限,尤其缺乏高级专业人才;客观上,残酷的战争环境使苏区用于造币的各种原材料、设备及防伪手段,都难以得到有效而充分的满足,于是只好用代用品,用手工操作,从而留下易被伪造的隐患。当然,随着各种条件的好转,临时中央政府在提高国币质量、增强其防伪性能方面,还是力所能及地做了不少努力,也产生了一定的效果。
  面对“围剿”与反“围剿”、封锁与反封锁、渗透与反渗透的严酷环境,新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充分运用工农民主专政的武器,多管齐下,进行广泛深入持久的反假币斗争,其措施主要有:
  (一)立法。经由权力机关颁布相关法规,使反假币斗争有法可依,而保持其严肃性、权威性、社会性。
  国家银行成立及发行国币以来,临时中央政府即不断颁布法令,申明国币的法律地位,强调国币的绝对信用,严禁制造、偷运、流通假币及拒用、贬抑国币等破坏国币信用、扰乱金融秩序的反革命行为。
  1932年7月10日,中央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维护国家银行货币信用的第17号令,指出:“国家银行所发行的货币,为苏维埃国币,凡苏区境内,均一律十足通用,无论何人,不得阻碍通行或抑低价格以破坏国币信用。”对破坏国币信用者,将“从重处罚”。
  中央人民委员会的第13号训令,责成各地政府向群众宣传解释发行国币的意义,自觉拥护国币、使用国币,并且发动群众举报和要求严惩包括伪造国币在内的故意破坏国币的分子。国家政治保卫局第3号训令指出“尤其是金融和粮食,它们在苏维埃革命时代的经济政策上站[占]有极重要的地位”后强调:包括伪造国币在内的“经济反革命的问题,一经发现,就要进行镇压……必须迅速处置,才能发挥惩罚作用的威力”。
  1934年4月8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更是从刑事立法的角度,对惩罚制造、输入假国币的不法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条例第25条规定:“以破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经济为目的,制造或输入假的苏维埃货币、公债票及信用券者,或煽动居民拒绝使用苏维埃的各种货币或抑低苏维埃各种货币的价格,引起市面恐慌者,或煽动居民向苏维埃银行挤兑者,或藏匿大批现金,或偷运大批现金出口,故意扰乱苏维埃金融者,均处死刑。其情形较轻者,处六个月以上的监禁。”
  
  (摘自《世纪风采》 2017.5 曹春荣 文)
  
  ……
  详见本刊2017年11期
  
  
  



编辑:警察文摘----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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