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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民事责任事故的分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7/10/17 9:42:08
浏览次数:2482  

  文·田长剑
  
  某施工队从事电缆铺设作业,电缆横穿过乡村公路。某男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由此经过,被突然拉起的电缆绊倒,头部严重受伤。我们派出所处警后进行了调解处置(有些地方要求派出所参与交通管理)。经查,驾驶人存在未戴头盔、无驾驶证、无车辆行驶证等违法行为;施工单位存在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未征得公安交管部门同意,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据此,派出所认定双方应负同等责任。那么,这种认定对不对呢?

  一、本案的定性问题
  有人认为,施工方不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本案不是交通事故,而是民事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是这样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零四条对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有明确规定。《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将“交通事故”界定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见,将本案视作交通事故来对待并无不妥。其实,交通事故纠纷本来就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而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受理,主要是因为交通事故比较复杂,往往是多因一果,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原因共同作用而形成,需要公安机关利用职权和技术收集证据,以确定不同原因在事故形成中的作用大小,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事故责任认定。

  二、违法是不是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
  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赔偿最基本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依此做出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很多人认为,违法即过错,事故双方都有违法行为,就都得承担事故责任。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如果只要违法就往事故责任中拉,岂不是携带毒品也要因此承担事故责任?法律术语中的“过错”不同于人们的通常理解,它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形式。“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按照民事责任的构成理论,我们应该把行为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判定作为前提,通过分析行为人实施这一行为是否出于过错(故意或过失),来确定其应否承担一般侵权责任。违法是错误,但不是法律上的过错;违法意味着处罚,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才承担事故责任。
  
  ……
  详见本刊2017年10期
  





编辑:派出所工作----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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