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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的相关法律问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7/9/20 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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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孕,作为一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其现实价值是显而易见的。但它就像一柄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福利的同时,也在道德、伦理、社会、法律等领域引发广泛争议,至今未有定论。纵观众多论争及法案,或以委托者为基点,或以代孕子女为基点展开,少有以代孕者为切入点进行梳理和讨论。这多少让人觉得有些费解。我们知道,在代孕关系中,主要存在委托者、代孕者、代孕子女三方显性当事人,而代孕者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最为紧要。整个代孕行为,包括最后的分娩都要由其承担和完成。可以说,代孕者是整个矛盾的焦点。离开她,就无所谓当下意义上讨论的代孕的诸多困境。之所以称其为“当下意义上”的问题,意为不排除,甚至在可预见的将来,随着科技的发达,会出现不需要人类代孕者的“代孕”,即人工智能模拟代孕,届时,许多困惑自会迎刃而解。但于现在而言,代孕者仍是代孕关系中的关键者。一些讨论和界定,如果以代孕者的角度切入,或许另有一番景象。

  一、“代孕”涵义的重新厘定

  虽然大家都在讨论与“代孕”有关的一系列伦理、道德及法律问题,但作为讨论前提的“代孕”一词却因缺乏明确涵义,众说纷纭,至今也未形成统一定论。2001年我国卫生部发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令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虽然该《管理办法》在第24条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工授精”及“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等进行了定义,但对“代孕”一词却未给出确切涵义。目前,就“代孕”进行解释的主流观点认为,“代孕”是指“女性受他人委托代为孕育分娩孩子,并将生产的孩子交给委托人的行为。” 并在此基础上将“代孕”分为“完全代孕”和“局部代孕”。在“完全代孕”中,代孕者只为胚胎生长提供妊娠功能,不提供自己的卵子进行授精,与代孕子女无血缘关系。它包括配子来源于委托者或捐献者,也包括精子或卵子其一来源于委托者,而另一来源于捐献者等四种情形;在“局部代孕”中,无论精子是由委托者自己提供,还是由捐献者提供,代孕者皆因需要提供自己的卵子进行授精,其与代孕子女之间必然存在自然血亲关系。
  血亲关系作为人先天的与生俱来的关系,是人类社会诸多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产生、发展的基础,也是婚姻家庭习俗规范及法律制度产生的核心。血亲关系,特别是自然血亲关系一旦形成,不仅会在感情上产生“血浓于水”“剪不断理还乱”的骨肉亲情,更会在伦理、道德和法律领域“激活”众多的权利义务联系,如慈、孝、养、教、赡、助以及种种禁忌,等等。这些在血缘中“生长”出来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因人的主观愿望和客观环境的改变而改变。就代孕者而言,从自然情理的角度,恐怕很少会有人在十月怀胎一朝分娩之后,心甘情愿把一个与自己有血肉联系的婴儿(亲人)送与他人,哪怕当初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
  有鉴于此,可以考虑对“代孕”一词的涵义重新进行厘定,指能孕女性同意在自己子宫内植入他人胚胎,代替他人孕育分娩子女的行为。其中代孕者与代孕子女之间不应存在自然血亲关系,即前述所谓“完全代孕”的情况。至于“局部代孕”,从所谓“代孕者”的角度看,无论精子是来源于委托者还是来源于捐赠者,其与代孕子女之间都存在血缘联系,代孕子女都是自己的晚辈直系血亲,因此,应考虑将其排除在“代孕”范畴之外,并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考量,将其视为“非婚生育”,所生子女为其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保护和权益。

  ……
  (摘自《法制与社会》 2017.17  嬴舜尧 文)
  
  ……
  详见本刊2017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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