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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7/6/9 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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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官员财产公示是行之有效的预防腐败制度,而且具有彰显执政者反腐败决心的指标意义。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在推行铁腕反腐时就说:“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建立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这个国家的反腐败就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
  其实早在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就提出要研究国家工作人员申报财产制度问题。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但后来未能进入立法程序。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这项制度虽已实行多年,但由于是内部申报,缺少有效的审查机制,所以基本上流于形式。一些申报者无诚心,一些审查者无实意,上下心照不宣。据说,有些地方或单位的领导懒于动笔,就让秘书或办公室人员代为填写,甚至代拟金额。近年来被查办的“房叔”“房婶”“房姐”“房嫂”等贪官以及若干“老虎”,都曾经按规定申报,结果却被查出很多房产,少则十几套,多则几十套甚至上百套!
  2010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由于认识到只有申报而没有核查的弊端,中共中央组织部于2013年12月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提出将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2014年1月,中组部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抽查核实。2014年12月,中组部又发出通知,把2015年随机抽查的比例由3%~5%提高至10%,并将对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干部人选、拟列为副厅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以及转任重要岗位人选等,全部进行重点抽查。这些举措反映了党中央的反腐决心,也是朝向“制度反腐”的进步,但是“抽查核实”并不等于“公示”,其反腐功效仍未能全面展现。
  毋庸赘述,这项预防腐败制度的关键词应该是“公示”或“公开”。但是,我国目前很难一举推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公示制度,只能在现有内部申报的基础上逐步推进财产申报的公开。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为了保证核查与公示的公正和效率,领导干部的申报材料不再由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核查保管,而改由纪检监察机关统一分级核查保管。例如,中央机关及中央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县处级以上干部和地方司局级以上干部的申报材料统一交给中央的纪检监察机关核查保管,地方县处级领导干部的申报材料统一交给省级纪检监察机关核查保管。
  
  ……
  (摘自《领导文萃》2017.3下何家弘 文)
  
  详见本刊2017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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