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社长致辞 | 出版社简介 | 帮助中心 
      高级搜索
访问群众出版社

互联网时代的警民关系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7/4/5 10:19:26
浏览次数:1910  

  一、互联网时代警民关系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建设滞后是互联网时代下警民关系存在的首要问题
  法律法规的体系建设是否完善对于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效率与执法形象具有重要的影响,进而直接关系着良好警民关系的建设。对现阶段我国法制建设的情况进行分析可知,当前,我国法律制度仍然存在着诸多缺陷,特别是对社会上新发生的问题和新的变化,法律的适应性与实用性较差。例如,在对交通违章以及赌博等执法工作过程中,民警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进而使得执法不廉、不公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警务职位错位是互联网时代下警民关系存在的另一主要问题
  公安机关与人民警察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同时,还负有保护公共财产以及预防与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然而,在具体的日常社会事务当中,公安机关与民警所承担的职责超过了《人民警察法》所规定的范围,尤其是人民警察非警务活动的泛滥,已成为近年来影响警民关系的关键问题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高度发达,而公安机关和民警只有增强犯罪打击的有效性,加强社会秩序的管控力度并确保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人民群众方能从内心深处对公安机关产生信任感和认同感。
  (三)治安问题突出也是影响警民关系的一项重要因素
  刑事案件的侦破是受到多种元素制约的,但对于人民群众而言,其通常不会对案件未能侦破的原因予以考虑,而更加看重案件尚未侦破这一结果,由此,使得部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能力产生了质疑,导致的结果是对公安部门的工作不予支持、对人民警察不信任。网络的发展使得当今社会经济活动愈加频繁,而盗窃、诈骗等社会治安案件也屡见不鲜。面对此种情况,群众难免会产生担忧与恐慌的心理。虽然各类案件全部侦破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并不现实,但从群众的角度出发,只要有一个关乎群众自身利益的案件无法告破,人民警察与公安机关的形象便会大打折扣。
  (四)警民缺乏有效沟通是制约互联网时代警民关系发展的重要因素
  虽然公安机关不缺乏一流的事迹,但由于缺乏对事迹的宣传以及同人民群众之间良好的沟通,由此使得警民关系产生了危机,具体表现在:部分民警深入到基层后并不知晓如何开展基层群众工作,难以融入群众并同其打成一片,在对其自身形象产生不良影响的同时,也使得其个人能力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质疑;此外,由于在互联网时代,群众习惯从网络方面获取更多的社会信息,但信息的真实性有所降低,警民的矛盾与隔阂也随之出现。
  二、互联网时代影响警民关系的原因分析
  (一)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
  从心理层面分析可以发现,社会阶层的反差与心理失落的出现,容易造成底层群体走向极端。一旦在理想愿景得不到满足的状态下,将会采取极端手段报复社会、报复他人,成为实施犯罪的主体。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工作性质的影响,容易出现“仇官”“仇富”的心理,造成警民矛盾逐渐突出。
  (二)公安队伍建设不全面的状况是造成警务职位错位的根本原因
  公安队伍形象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于公安工作的满意度。当前公安队伍建设不全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民警对待群众的态度生硬,对待网络咨询以及疑问不能够及时回答,使得网上服务职能丧失,不作为。二是有些基层民警素质不高,执法的随意性较大,滥用职权、重管理轻服务、程序意识不强,种种行为影响警民关系。三是针对网络犯罪,公安机关的破案效率不高。产生这一因素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公安机关未能够建立正确的证据意识、诉讼意识等,出现调查取证态度不够认真,无法在细致的工作中发现疑点,在大量的网络信息中发现证据,容易引发群众的不满。
  (三)法律建设滞后性影响
  法律建设滞后是当前治安问题突出诱发的根本原因。缺乏法律的约束,一旦出现网络侵权以及网络犯罪的状况,在案件受理环节,管辖机制缺乏完善造成单位之间相互推诿,无法真正地受理与调查案件,案件侦查实效性受阻,严重影响广大群众的自身合法权益,警民关系受到进一步的破坏。
  (四)民意需求多样性影响
  自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思想文化交流力度与广度不断地扩大与深入,人民群众的自我意识不断觉醒,个人自由意识不断扩大,集中主义在公民心中逐渐淡化。同时,社会形态的变化,群众对于公安机关的服务职能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特点,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建立健全良好的警民关系至关重要。
  三、优化互联网时代警民关系的对策
  (一)营造和谐执法环境是确保和谐警民关系的基础和前提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应通过完善人民警察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而以法律条文的方式对民警的各项执法行为进行规定,使得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有法可依。二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除了需要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外,还需要依靠较为健全的监督机制作为保障。一方面,公安机关的上级部门和领导层应在了解当前各部门办案和执法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针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机制。此外,人民群众也需要发挥自身力量,通过对公安机关与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从而为营造和谐执法环境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并为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提供良好保障。
  (二)科学界定警务职能范围
  首先,需要对公安部门的职能进行科学界定。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定期展开关于公安部门职责范围界定的讨论会,进而通过科学划定公安机关警务活动与非警务活动的界限,使其执法范围更加明确。其次,还需对法定问责进行强化。非警务活动是公安机关职责之外的各项活动,因此,除了需要对各类警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外,还需要对非警务活动予以适时监督。对警务人员工作过程中的随意用警、出警行为不仅要严格控制,而且还要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惩罚,对于违反非警务活动纪律和顶风违纪行为进行问责,从而使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能够更好地将注意力集中在人民财产、生命保护以及社会治安维护等本职工作上。
  
  ……
  (摘自《法制与社会》 2016.27 赵光伟 文)
  
  ……
  详见本刊2017年4期
  



编辑:警察文摘----石虹   

    站内搜索

关键字
方 式

Copyright 2007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甲一号  邮编:100038    出版社位置地图
出版社电话:010-83905589  010-83903250(兼传真)  购书咨询:010-83901775  010-83903257
E-mail:zbs@cppsup.com   zbs@cppsu.edu.cn
互联网地址:www.cppsup.com.cn  www.phcppsu.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