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执法体制的梳理与分析
(一)海上执法体制的梳理
纵观世界各国,随着管理内容的变化,世界各国逐渐形成了各自独特的海洋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几类模式:
1.“管理部门集中——执法权集中”模式
就是指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各项涉海事务,同时也由一个部门集中行使执法权。该模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有较为完善和系统的国家海洋政策和海洋法律法规;第二,有完善和健全的海洋管理体系;第三,专门国家海洋管理机构管理权覆盖海洋管理各个方面;第四,组建了统一的海上执法队伍。美国是“管理部门集中——执法权集中”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国海岸警卫队、美国国家海洋委员会与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分别代表了执法、议事、决策三个层次的美国海洋管理。美国海岸警卫队既是军队又是行政执法机关,是一支海上综合执法队伍,其职能是综合的、多样的,涵盖了海军、海关、海警、海事、渔政、环境保护等部门的业务,不但执行本部门相关法律,经过授权还可执行其他部门的法律法规。
2.“管理部门分散——执法权集中”模式
指有一个能管理大部分或绝大部分海洋事务的组织,但是没有一个能够完全管理国家海洋事务的机关。这一模式有如下几方面特点:第一,有统一的海上执法队伍;第二,有负责协调解决涉海部门间的各种矛盾的海洋工作的协调机构;第三,没有全国统一的海洋管理职能部门。日本是“管理部门分散——执法权集中”模式的典型代表。
3.“管理部门分散——执法权分散”模式
指没有形成统一的执法体系,中央政府没有统一的职能部门,海洋管理工作分散在政府的各个部门。其特点表现为:第一,没有统一的海上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第二,海洋管理分散在较多的部门;第三,海上执法队伍也是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并不统一。此种类型在世界上相对来说是非常少的。加拿大是“管理部门分散——执法权分散”模式的典型代表。
(二)海上执法体制的分析
1.海上执法管理机构职能划分清晰
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已经形成或者倾向于将海上执法管理体制划分为协调、决策和执行的三层管理框架,比如美国的美国海岸警卫队与美国国家海洋委员会、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分别行使海洋管理中的执法、议事、决策三个层次的职责;日本涉海管理部门主要有六个,执法机构主要是海上保安厅,同时,还建立了由日本海洋开发审议会等决策咨询与协调机构。
2.海上执法体制走向统一
统一海上行政执法权成为各国的海上行政执法体制的发展趋势,并且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支标准的、统一的海上执法队伍,而且这支队伍是可以同时执行多项任务的半军事化的海上武装力量,保证海上权益保护不留死角。
3.海上执法机构的双重属性
各国的海上执法机构大多具有行政与军事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其具有行政执法职能。另一方面,其是军事力量的后备军,是重要的武装力量,在战争时期将成为国家的海军力量,而在和平时期归属于政府部门。
4.海上执法主体资格及职能法定化
各国立法机关都通过立法明确海上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具有的海上行政执法权。具体做法是在相关的海洋管理的法律法规中明确海岸警卫队的法律地位,并在该法律中授予海岸警卫队相关海洋管理的职权。
二、中国海上执法体制的反思
(一)中国海上执法体制
的历史沿革
梳理我国海洋管理体制,大概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分散管理阶段,大致为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60年代中期。在这个阶段实行分散管理。第二阶段是海军管理的阶段。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是由海军统一管理海洋事务。第三阶段是现代海洋行政管理的初步形成阶段。这个阶段最大的特点是在国家海洋局成立之后,地方海洋管理机构也逐步开始建立起来。截至20世纪90年代,市级以下的海洋管理机构已经达到四十余个,初步地建立起海洋分级管理的局面。第四阶段是集中或者综合管理的酝酿阶段。这一时期我国建立了海洋管理的协调机制,保障海洋战略“政策”“规划”的实施,并且配合海洋行政监督检查等行为。
(摘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2016.1 裴兆斌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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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本刊2016年9期
编辑:警察文摘----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