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肖倩雯 尚方剑
日本公安委员会是管理警察的行政委员会,其设立的主要目的就是对警察政治中立性的保障。日本公安委员会诞生于二战后美国占领期间的1947年,至今已有近70年的历史,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警察管理组织。
日本警察制度及公安委员会的产生
(一)二战后美国占领时期的警察制度
1945年8月28日,盟军司令部进驻日本。1945年9月22日,美国政府发表的《美国对投降后日本的初期方针》中,要求日本解散秘密警察、改革法律及警察组织,从而明确了对警察制度进行彻底改革的意图。
1.占领前高度中央集权的警察制度
占领前日本警察的问题之一是内务大臣统制全国。战前的日本警察由地方长官,也就是府县知事统一指挥监督。当时的知事不是公选产生,而是由内务省的高级官僚根据内务大臣的指令任命。内务大臣通过各地方长官统制全国警察,可以说战前的日本警察是被政治统治的。同时,内务大臣也负责管理司法警察和行政警察(司法警察: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分析刑事犯罪情况的警察;行政警察:主要负责管理和查处治安案件的警察)。也就是说,内务大臣不仅享有对犯罪嫌疑人搜查、逮捕的权限,还有管理建筑、卫生、社会保险、消防、营业取缔、危险物规制、劳动行政、土地建筑物的强制使用收用等广泛权限。
2.占领时期警察制度向民主化方向改革
波茨坦公告第十条规定,日本“必须消除通往日本人民民主复兴之路的所有障碍,必须确保日本人民的言论、宗教和思想自由以及尊重基本人权”。 《美国对投降后日本的初期方针》是走向个人自由及民主主义过程的方针,它明确了奖励维护宗教信仰自由、集会及公开言论权利的民主政党;废除以人种、国籍、信仰或政治见解为由而规定的差别待遇法令;为适合美国政治方针政策的需要,司法、法律及警察组织须尽快进行改革;为今后保护个人自由及民权,应予以进步的指导。1945年10月4日发布的《关于取消限制政治自由公民自由及宗教自由的备忘录》决定日本警察制度要从根本上向民主化方向改革。
日本战败后,盟军司令部对日本警察制度改革极为关心,并于1946年3月聘请美国布兰德调查团和欧兰达调查团,委托他们对日本警察制度的改革方案提出建议。最终他们建议改革的宗旨应确立为警察地方分权、民主主义管理、排除非警察事务、警察民众化、改善警察待遇等。然而,日本政府采取慎重论的态度,认为“应特别注意确保警察活动相互支援、统一行动及联络,防止警察机能衰弱化”。这种渐进论让日本警察制度走向了介于中央集权化和民主化之间的道路,即作为统一的国家,应在必要的限度内保持警察制度的中央统制,不应马上实行自治体警察的独立。在此种背景下,公安委员会制度应运而生。
(二)公安委员会的诞生
1947年9月16日,美国麦克阿瑟五星上将提出了警察制度改革的根本方针,即警察组织的彻底分权化,这与持有渐进论的日本政府方案大相径庭,但当时日本政府按麦克阿瑟的要求对警察组织进行了改革。警察改革内容是:限定警察事务、建立国家地方警察和市町村自治体警察,建立作为民主管理机构的公安委员会制度等。公安委员会制度的组织机构如下:
各都市和町从中央政府独立出来,建立自治体警察,其最高长官由该市长或町长经市议会或町议会的同意后,再由三个普通民众组成的委员会任免,担任一定年限。在都道府县,同样设置有任免权限的公安委员会,对该区域内的国家地方警察行使指挥权。
此项改革具有三个特点:限定了警察任务;在中央和地方设立了从民主立场出发的管理警察的机构——公安委员会;在市及人口五千人以上的町村设置自治体警察,建立了国家地方警察和自治体警察并存的双重体制。1948年3月,日本相继设立了国家公安委员会、市町村公安委员会、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
1.国家公安委员会
国家公安委员会管理国家地方警察,由委员长和五名委员组成。委员长由一名内阁大臣担任;委员从“未从事过警察或检察职务的职业公务员”中选择,经众参两议院的同意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产生。所谓“从事警察或检察职务的职业公务员”,不仅指形式上的警察或检察职务,也包括相当于此的类似职务,如警察事务官、警察技术官、皇宫护卫官、检察官、海上保安官、自卫队中相当于警务官或察务官补的自卫官等。所谓“职业公务员”,是指从事一般职务的职员或相当于此的职员,以从事专职公务为本职工作并领取工资或津贴的人员。由此看出,公安委员会的委员不仅排除了警察职员,还排除了一般公务员,即排除所有“经验者”,而彻底由“外行人”担任。委员任期为五年,为确保委员会的中立性和工作方针的连续性,委员任期满一年就要换岗。并且,禁止任命三名以上属同一政党的委员,也不得使委员担任所属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的干部。
2.市町村公安委员会
在市及人口五千人以上的市街性町村创设自治体警察。所谓“市街性町村”是指町村的多数居民不从事农林渔业,主要依靠工商矿业生活,且居民住宅多为排列式。市町村的警察长由市町村公安委员会依据条例任命,是该自治体警察的最高级别。市町村的警察职员由警察长任命,但需要警察长经市町村公安委员会同意后产生。由此看出,市町村公安委员会是管理自治体警察的机关,享有对其市町村区域内警察进行行政管理和运营管理的权限。市町村公安委员会的委员有三名,由市町村长征得市町村议会同意后任命,属任命制。委员任期为三年,任期满一年就要换岗。委员也必须符合“未从事过警察或检察职务的职业公务员”的条件,并且要从“享有议员的被选举权者”即当地居民中选任。市町村公安委员会委员的其他任职条件同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一样。
3.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
在旧警察法下,没有创设自治体警察的区域是都道府县国家地方警察。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负责运营管理都道府县国家地方警察。委员由知事征得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同意后任命,人数、任期和条件与市町村公安委员会委员相同。
日本警察
日本皇宫护卫官
日本街头警察巡逻
交番
东京警视厅机动队举行检阅式誓保奥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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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本刊2015年3期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