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样的“道路”上撞人了,是否应由交警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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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3/7/4 15:44:57浏览次数:1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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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张先生:某镇一个12岁的小男孩在村里骑自行车时,不慎将邻居家两岁的幼童撞倒,致其死亡。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为,自行车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中行驶时撞的人,不属于交通事故,既不予受理,也不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请问,该案应当由公安机关哪个部门管辖?是否可以由交警部门处理?是否可以直接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解决? 刘警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此事不是在法定的“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以此案不属于交通肇事,而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此案不宜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而应由刑警大队处理。但是,当事人只有12岁,不负刑事责任。不过,当事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告知幼童的监护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当事人的监护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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