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犯数罪”的案件,应由何地公安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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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3/6/13 16:31:29浏览次数:1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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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孙浩:林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A市公安局B分局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林某又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A市公安局C分局立案侦查,发现张某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现在林某有逃跑嫌疑,A市公安局B分局提请批准逮捕时因证据不足,检察院不予以批准逮捕。请问,对林某,能否由A市公安局C分局提请批准逮捕? 刘警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所以,A市公安局C分局可以依法对林某提请批准逮捕,但说明林某“企图逃跑的”的理由必须充足,不能只是“有逃跑嫌疑”这种主观判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12年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条的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具有“一人犯数罪”等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因此,此案由一个分局办理为宜,另一个分局应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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