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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房产证作抵押骗走十万元,该如何处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3/3/13 13: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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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沈先生:黄某通过朋友认识高某后,为获取高额收益,同意将自己的十万元人民币借给高某,高某每月支付黄某3000元利息,高某用自己的房产证作为抵押。黄某当天去高某家看了房子后,当场将十万元交给高某,并签订了借款协议,高某打了借条,双方约定每月支付一次利息,六个月后归还本金。随后的五个月,高某按月支付了利息,但第六个月不再支付,到期也不归还本金。黄某遂去高某家,但发现高某已将房子卖给了他人。黄某到当地房管局查询后得知,高某抵押给自己的房产证是假的。黄某多次要求高某还钱未果,便向公安机关报案。请问,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刘警官: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本案中高某的行为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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