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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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3/1/7 10:56:30浏览次数:1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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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李明: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两名合同制“辅警”(属全市统一招录,但不是事业编制)在没有正式民警带领的情况下,一起上街对违章停放的机动车辆贴罚单,但遭到车主张某及其同伴王某、陈某拒绝和殴打,致轻微伤。请问,张某、王某、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刘警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但是合同制“辅警”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案主观方面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公安部制发的《关于大力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明确规定:“要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管理,尽快出台辅助人员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其单独从事执法工作。”合同制“辅警”如果单独执法,即违反公安部规定,其行为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本案客观方面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不能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张某、王某和陈某的刑事责任。当然,对其殴打“辅警”的行为,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等行为定性,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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