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楼儿 郭盈
公共关系是指某一组织为改善与社会公众的关系,促进公众对组织的认识、理解和支持,达到树立良好形象目的的一系列公共活动。在商业领域,公共关系的目的往往是为了促进企业商品的销售,赢得经济与社会效益。而衍生到警察公共关系,笔者认为是:公安机关有意识地、自觉地采取措施去不断提高警队素质,主动改善警民关系,全面树立公安机关公正爱民的良好形象,积极争取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努力提升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美誉度。
一、我国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存在的误区
误区之一:以“形式”走“关系”。当前,各地许多公安机关都会借助特殊节点、节日以“警营开放日”、“警营一日”等载体开展警察公共关系活动。但是由于事先并未进行有效策划,无法实现“量体裁衣”和“个性定制”,让此类活动陷入形式单一化和内容片面化,变成了“走过场”的秀。
误区之二:以“公权”换“关系”。在我国公安机关中,有部分人将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看成是简单的“拉关系”的行为,认为手中有权,只要拿“公权”去交换“需求”,实现“一呼百应”就是公共关系的体现。实则不然,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应该是一种始终与公众良性互动的状态,其中心和主体始终是公众,其过程应该是良性,而并非是畸形地把警察公共关系归结于组织外围的浮表关系问题,这是一种严重的扭曲。
误区之三:以“宣传”塑“关系”。当前,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我们全面进入“全民触网”的“全媒体”时代。而传统公安对外宣传出发点是基于宣传者自身的生存、发展需要去追求受众;而公众却是出于自身的需求去追求信息。那么,这种“宣传追逐受众,受众追逐信息”的状态,必然会让警察公共关系的这一环节成为“真空”,让公安机关的“正能量”成为“无用功”。因此,我们必须转变观念,摒弃传统的对外宣传理念,变单向的警务信息发布和警察形象展示为双向的交流和互动沟通是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关键之一。
误区之四:以“政教”替“关系”。在警察公共关系中,这个个体就是每一位公安民警。每位民警的公共关系能力最终决定了整个组织公共关系的效果。但是,在我国部分公安机关将传统意义上的队伍内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简单地等同于公共关系,认为公共关系就是队伍管理。这种理念,忽略了警察公共关系的对外功能。
二、新时期推进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四大关系”路径
警察公共关系内涵丰富、外延广阔。它既是对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发展,也是现代警务机制的创新。
(一)警民关系是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目标基础
警民关系是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致力于改善的目标对象,同时也是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根本基础。
一是构建“一体化”的公共关系网络。省、市、县(区)一级设立专门的警察公共关系专业部门;派出所设立警察公共关系站,并将在辖区内各街道、社区、行政村等进行“网格化”划分;各网格区域内设立警察公共关系联络点。实现警察公共关系专业部门负责分析公共关系形势、策划指导活动,派出所警察公共关系站负责协调配合、积极参与,警察公共关系联络点负责收集公关信息和具体实施活动的三级“一体化”公共关系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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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本刊2012年12期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