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欧阳智慧
无端背债近亿元
湖北省保康县尧治河集团公司是保康县的重点明星企业,也是一家正在筹备上市的龙头企业,在引领全县经济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年利税近两亿元,该集团也因此多次被评为全国、全省经济发展知名企业、创业示范企业。那么,这样一家蓬勃发展的明星企业,又是为何无端背负近亿元的债务的呢? 事情还得从六年前说起。
2006年12月22日,尧治河集团公司突然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起诉状以及对保康县马桥镇一级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马桥二级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马桥一、二级公司)财务账户及固定资产的查封扣押通知书,起诉状中写明:2003年10月,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俊公司)分三笔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以下简称浣纱支行)处贷款6000万元;2005年3月7日,之俊公司以马桥一、二级公司为上述贷款作了补充保证担保;现原告浣纱支行要求被告保康尧治河集团公司承担之俊公司在浣纱支行6000万元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还款责任。尧治河集团公司负责人在接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起诉书时一下子蒙了:公司什么时候给之俊公司作过担保贷款?难道公司的财产就这么被法院查封了?暂不说一天发电收入二十四万余元的损失,如果偿还了这笔巨额债务,不仅会使公司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转和内部职工的安定,而且会使企业的上市进程受阻。
鉴于案情重大,保康县公安局高度重视,县委常委、公安局局长侯建锋,政委徐海斌立即召开专题研讨会议,一边调集经侦、刑侦精兵成立专案组,一边迅速将案情向县委、县政府作了汇报。县委书记叶丛要求公安局要从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快速查清案件事实,切实维护企业的根本利益。随即,一场艰辛的破案会战拉开序幕……
抓住细节辨真伪
保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乔新华临危受命。乔大队长深感责任重大,为了及时理清侦查思路和方向,他带领专案组收集了报案材料、诉讼资料以及双方签订的各种合同等,还聘请专家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进行了审核和讲解,弄清了合同中资金资产的流动状况,还认真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经初步调查,专案组认为浣纱支行在此诉讼案件中要求尧治河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一份保证合同,其主要内容是:2003年10月9日、10日、14日,浣纱支行分别与之俊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三份,合计金额为6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年10月10日至2008年10月10日,利率月息4.65%;2005年3月7日,浣纱支行与马桥一、二级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由马桥一、二级公司为之俊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之俊公司在合同期内未按约支付利息和本金,因此要求马桥一、二级公司按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本金及利息近亿元。而尧治河集团公司坚称:2005年10月31日,尧治河将马桥一、二级公司以8900万元赎回时,之俊公司在出让合同中已承诺“甲方保证其对所转让股份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其所转让的股份除向乙方披露的外,没有设置其他抵押或担保,保证没有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因此,查清贷款保证合同签订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成为此案侦破的焦点。
正当侦查人员满怀信心远赴浙江、江苏等地调查取证时,却遇到了一个又一个预想不到的困难:之俊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志军因在当地涉嫌巨额贷款诈骗犯罪逃往境外;何志军的属下也成惊弓之鸟,或四处逃窜或销声匿迹,想找他们调查取证犹如大海捞针;银行方面也以内部资料保密为借口,拒不提供资产负债表、担保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因涉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外逃,无法收集和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尧治河集团未签订保证合同的有关证据,杭州中院决定终止该案的民事诉讼。侦查工作再度搁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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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本刊2012年10期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