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涉嫌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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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2/10/17 13:06:59浏览次数:1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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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陈女士:某村委会主任高某将本村三十多户村民的三十多亩责任田谎称为村委会集体使用的土地,以30万元的价格以村委会的名义与赵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加盖了村委会的印章。高某拿到承包金后,自己全部花掉了,其他人不知道此事。但是,当赵某如期去耕种自己承包的土地时,发现上当被骗了。请问,高某涉嫌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刘警官: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高某冒用村委会的名义,将村民的责任田谎称为村委会的土地,与赵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骗取承包金后挥霍,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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