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彭聪
随着当代社会科技的发展,犯罪手段也呈现出复杂化、智能化的特点,这就对指纹鉴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指纹鉴定意见的出具是一种利用科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案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判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对最终鉴定结论起着指导作用的是评定的原则,具体而言就是判断标准。指纹鉴定标准在鉴定过程中的作用可以形象地类比为在测量物体长度过程中尺子的作用。在司法鉴定的实践中,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存在着多种的鉴定门类。本文主要基于痕迹鉴定中的指纹鉴定标准进行初步探讨。
一、关于指纹鉴定的标准及学说
目前关于指纹鉴定标准的学说中主要关注的是特征点要求,其中主要存在以下学说。
(一)数量标准说
有些指纹鉴定专家坚持认为,特征点少于某一数量,就不能保证指纹的人各不同,因此指纹鉴定中的匹配特征应不低于某一数量。基于这一观点,欧洲许多国家规定了指纹作为法庭证据时必须达到的匹配特征数量标准。比如,瑞士的日内瓦规定法庭上的指纹鉴定的匹配特征点应不少于八个;德国规定指纹鉴定的匹配点在指纹清晰且为箕型纹、斗型纹时不得少于八个,其他情况不得少于12个;西班牙采用10~12个特征点标准;荷兰、奥地利和法国明确规定具有12个以上匹配特征的指纹鉴定才能成为法庭证据;英国更为保守,采用16个特征点原则。各国的标准不一就间接反映了一个问题:在指纹鉴定中并没有形成一个行业认同的数量标准。国际鉴定协会曾对指纹鉴定是否应当采用最小特征数量标准问题做了为期三年的调研,最后于1973年得出结论:指纹鉴定必须达到最少特征数量标准的要求是没有科学依据的。
(二)数量——质量标准说
有些指纹鉴定人员认为,一定数量的匹配特征固然不可缺少,但更应看重特征的质量,所以指纹鉴定匹配特征点的数量应依其质量而定。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中国都采取此种观点。这种鉴定标准虽然因检材决定鉴定过程,更具针对性,但在很大程度上则依赖鉴定人的主观判断。
数量——质量标准说体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想。但是这种学说扩大了鉴定人自由裁量的范围,特征点的选取方法、检材质量的评定都交由鉴定人员自行判断。所以,这种学说相比第一种而言,标准的建立过程更加复杂,它需要解决质量评价、数量限制以及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等问题。然而,实际案件中存在形形色色的检材,穷尽这些可能的难度不亚于试图通过制定成文法来规范社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目前许多国家也在试图通过建立一系列由粗到细的原则、规则等加以约束,但笔者对此学说持保留态度。
(三)非数量标准说
非数量标准说,又叫“无标准数量说”,该学说不同于传统的指纹鉴定方法,旨在研究嵴纹的流向、形态、分离、宽度、边缘轮廓、汗孔形态与分布及其他微观细节特征,而不关注传统指纹鉴定中提到的九种细节(起点、终点、分歧、结合、小沟、小眼、小棒、小桥、点线)。
这种方法从微观角度重新刻画了指纹鉴定的研究变量,将传统的九种特征进一步细化,研究更加微观的特征。但是这种方法也存在以下两个疑问:一是由于指纹留痕时的力度和接触方向不同,而且越是微观的痕迹越难提取,在实践过程中能否找到合适的显现和提取方法成为问题的关键。二是由于这种方法同样无法将指纹鉴定的结果进行量化,所以即使发现了更加细微的特征后,若做鉴定意见仍需根据这些特征由鉴定人进行主观经验的判断,那么这种方法同我们目前的困惑又惊人地相似了,只是特征点更加微观而已。
(四)有效面积——质量标准说
我国曾有多名指纹鉴定专家(如胡志军等)提出了考虑指纹面积,将单位面积的特征点数量作为评判指纹检材质量的标准。江苏警官学院公安科技系的吕导中教授在《基于指纹面积和特征质量的指纹鉴定量化标准研究》论文中详细描述了面积——质量量化标准,通过引入空位特征,能够量化检材中特征组合的概率。这种方法借助计算机技术能够减少鉴定人主观因素的影响,使指纹鉴定更具客观性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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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本刊2012年8期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