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李国宏:2009年5月6日,张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我派出所辖区某村道上行驶,路遇一妇女后,便以该妇女挡了他的路为由,殴打该妇女。随后又往前行驶了10多米远。当听到该妇女斥骂后,张某又回头,用手抓住该妇女的乳房进行猥亵。张某作案时刚满17周岁,对张某的行为能否分别以“殴打他人”和“猥亵”定性,各决定行政拘留5日,合并执行10日?张某的前一个行为算不算“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如何执行?
刘警官:张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无故殴打他人,猥亵妇女,肆意挑衅,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属于“寻衅滋事”,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处罚。同时,张某作案时不满17周岁,如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则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依法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可并处罚款),但不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2)曾因不满16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3)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4)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5)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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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本刊2009年7期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