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张强:2006年,高某借6000元钱给黄某。但黄某逾期不还,高某多次催要无果。一日,高某找黄某讨债,黄某仍不还,双方发生口角,高某一怒之下将黄某打伤。黄某拨打“110”报警,公安民警传唤高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高某拒不承认殴打黄某,反而说黄某是自己撞伤的。由于没有现场目击证人,案件的调查工作陷入困境。眼看传唤期限已到,于是派出所所长批准对高某适用继续盘问至48小时。高某一看抵赖不过,承认了打人的违法事实。派出所报请县公安局批准,但县公安局法制科指出,派出所违反了办案程序,不应对高某继续盘问。请问,派出所的做法具体错在哪里?
刘警官:根据《人民警察法》第9条和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8条、第9条的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1)被害人、证人控告或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2)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行为嫌疑的;(3)有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4)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的赃物的。但是,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本案中高某有违反治安管理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所以不能对高某适用继续盘问,而应在传唤满24小时后询问完毕,让高某自由离开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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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本刊2009年6期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