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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反洗钱信息共享机制 Anti-Money Laundering Intelligence Sharing Mechanism in UK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26/9/22 9:3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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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盛丰

  洗钱是指通过各种复杂过程隐匿犯罪所得来源,将非法所得融入合法经济流转,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信息共享对于反洗钱意义重大,英国是世界主要金融中心之一,积累了丰富的反洗钱信息共享经验。英国反洗钱信息共享主体是指执法机关和“被管理主体”。信息共享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情报和证据。信息共享机制根据是否由国家主导和正式性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信息共享制度在预防犯罪与保护个人隐私和秘密,保证客户及其数据安全之间寻求平衡,对私对私、私对公和公对公之间信息共享作出了规定。

  一、英国反洗钱信息共享的主体

  英国“监视”洗钱行为的主体主要包括执法机关和“被管理主体”。
  执法机关包括打击犯罪总局、严重欺诈办公室、英国税务及海关总署、金融行为监管局,以及区域性政府组织和地方警察等。打击犯罪总局金融情报处负责处理可疑交易报告,打击犯罪总局经济犯罪中心协调国内外资源应对经济犯罪威胁。区域反有组织犯罪侦查局和地方警察部门负责调查涉及上游犯罪的洗钱案件。
  “被管理主体”包括受监管的私营主体,如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非金融企业,它们负有预防、监控金融交易和经济活动,报告涉嫌洗钱行为的义务,依据《2017年反洗钱法》开展风险评估、尽职调查,并向打击犯罪总局报告可疑交易行为。
  英国“监视”洗钱行为主体多元,每个主体是一个“节点”,拥有不同的理念、技术和资源,通过信息交流、联合行动和资源共享等方式形成反洗钱信息共享“节点治理”模式,发挥反洗钱作用。
  “节点治理”模式遵守公开制度和内部规定。公开制度是指《2017年反洗钱法》等;内部规定是监管机构(如金融行为监管局、法律职业共同体联盟)依据合规要求和私营部门需求制定的具体性指导规则,如《金融行为监管局指导手册》《法律职业共同体联盟指引》等。
  “节点治理”模式反映了英国反洗钱“监视”主体多元化特点,其中国家处于核心地位,强调节点之间的协作与配合,体现了英国反洗钱体系的层次性和协同性。

  二、英国反洗钱信息共享的内容

  信息可以形成反洗钱情报和证据。从广义上看,信息包括某一情况、人物、事件或地点的任何数据,如姓名、住址等身份信息,银行对账单或交易记录等资料。情报是综合分析信息得出,旨在为个人、地点与洗钱等非法行为之间建立联系,揭露洗钱图谋和识别洗钱网络。与信息不同,情报可提供行动意见,指导执法行为和战略决策。证据是按照法律标准收集的信息或情报,具有法庭可采性。信息或情报转换为证据,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情报依据作用不同可以分为:战略情报、战术情报和作战情报。
  战略情报:分析洗钱行为可能利用的经济和金融系统中的主要威胁、漏洞或风险,服务制定长期规划、政策和分配资源,如分析使用加密货币或基于贸易洗钱的全球洗钱趋势,识别会计等行业可能为洗钱行为利用的新漏洞。
  战术情报:侧重于识别洗钱的特定方法和新方法。战术情报可以预测威胁,并指导执法机关开展调查,制定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和应对策略,如识别特定的网络赌博平台或点对点支付系统,帮助执法机关查明洗钱途径。战术情报在适应犯罪新手法方面非常重要,确保调查的前瞻性和全面性。
  作战情报:绘制特定的洗钱行为和行为人画像。作战情报指导针对特定个人或团体采取行动。作战情报提供实时可运用数据,对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迅速采取措施,如识别犯罪组织用于洗钱的银行账户和交易,执法机关能够直接采取逮捕、冻结账户和没收非法收益等措施。
  英国各“节点”获取和使用信息、情报和证据的方式各有不同。
  国家层面,内政部和财政部通过识别、评估和认识洗钱风险,确定优先事项并分配资源,发布洗钱和恐怖融资国家风险评估以及其他政策工具,如经济犯罪计划。打击犯罪总局和严重欺诈办公室等国家执法机关开发针对特定犯罪嫌疑人或洗钱行为的战术和作战情报,指导执法行为,服务战略评估。打击犯罪总局金融情报处负责接收可疑交易报告、移交分析报告形成的信息和情报,服务国内外执法机关开展调查工作。与严重欺诈、贿赂和腐败相关的洗钱案件由严重欺诈办公室调查和起诉,收集定罪量刑证据。金融行为监管局和英国税务及海关总署在反洗钱中具有独特作用,集调查、起诉与监管职责于一身。
  区域和地方层面,区域反有组织犯罪侦查局和地方警察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形成战术和作战情报,开展调查,收集证据。
  国家、区域和地方执法机关根据调查需要,依靠工作与养老金部等国家机关提供协作,提升工作成效。
  除上述机关外,银行、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金融和非金融机构也掌握相关信息,在某些情况下掌握客户或顾客活动和交易情报,在怀疑存在非法行为时,需依据《2017年反洗钱法》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监督机构(如英国税务及海关总署、金融行为监管局、反赌博委员会)、法律和会计职业团体监督机构监督“被管理主体”遵守反洗钱规定,掌握其信息。例如,金融行为监管局掌握金融机构信息,包括监管合规记录、市场行为和消费者投诉。英国税务及海关总署掌握关于货币服务业务、高价值交易商、房地产经纪、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部分会计服务提供商以及艺术市场参与者信息,包括交易数据、客户详情和监管合规信息。反赌博委员会掌握赌博行业的信息,包括许可证详细信息、监管合规记录、交易数据和客户身份记录。法律和会计职业团体监督机构持有其成员信息,包括反洗钱合规记录、客户风险评估和业务声明。这些信息可以用于制定战略、战术和行动情报,服务调查,并在必要时作为法庭证据使用。

  三、英国反洗钱信息共享的机制

  反洗钱信息共享有的由国家机关主导,“节点”不仅可以共享战略性和一般性信息,还可以共享战术和作战情报以及证据;有的由行业组织、私营实体等非国家机关推动,“节点”信息共享主要涉及战略信息,不能共享战术和作战情报或刑事证据。“节点”信息共享正式性程度不同,具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和自愿性。根据是否国家主导和正式性程度不同可以将反洗钱信息共享机制分为四种类型。
  类型一,国家主导的强制性机制,如可疑交易报告和法院令制度。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非金融企业在发现或怀疑存在涉嫌洗钱行为时,必须向打击犯罪总局金融情报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为收集证据,法院签发出示令或搜查令,违反会导致罚款、吊销执照、取消资格,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
  类型二,国家主导的自愿性机制,如英国反洗钱联合调查工作组、法律和会计情报共享专家工作组。英国反洗钱联合调查工作组沟通执法机关与金融机构共享战略、战术和作战情报。英国反洗钱联合调查工作组内设金融部门主导的应对威胁公私工作小组和限时工作小组,研讨形成“英国反洗钱联合调查工作组警报”,在识别涉嫌洗钱行为的可疑账户、推动执法调查、协助逮捕以及实现资产扣押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英国反洗钱联合调查工作组警报”在金融行业及其他部门间共享,作为教育资源和战略评估工具,为其他“节点”提供洗钱行为及其方法的重要知识。法律和会计情报共享专家工作组的目标是促进代表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的监督机构与执法机关之间关系,增加信任,在法律和会计领域对洗钱威胁形成共识。
  类型三,非国家主导的强制性机制,如金融犯罪信息网络和共享情报服务平台,两者均由金融行为监管局与职业组织监督机构合作发起。两者需要付费取得会员资格,促进专业组织监督机构与执法机关之间信息与情报共享。两者具有强制性,因为会员必须回应其他会员的情报共享查询,并主动将自己的情报输入网络。
  类型四,非国家主导的自愿性机制,如金融科技领域的金融科技金融犯罪交流平台,金融科技金融犯罪交流平台专注于战略信息交流,特别是有关洗钱类型学、监管变化以及一般行业知识的信息。平台回答成员提问、分享立法最新动态,分享技术供应商建议和招聘信息等。因数据共享和隐私法规,平台不会分享任何客户具体信息或细节。
  信息共享机制在共享规律、共享方式和共享数量等方面存在差异。例如,可疑交易报告机制,私营部门可以通过可疑交易报告网站在线提交报告。英国反洗钱联合调查工作组、法律和会计情报共享专家工作组通常采取线下面对面会议形式。金融科技金融犯罪交流平台主要通过在线平台召开在线会议。

  四、英国反洗钱信息共享制度

  英国反洗钱信息共享制度在有效预防犯罪与保护个人隐私和秘密,保证客户及其数据安全之间寻求平衡。英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和《2018年数据保护法》规定数据共享必须是必要、合理的,且符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6条的规定。对于敏感个人数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定更为严格,《2018年数据保护法》附表1明确指出,为重大公共利益目的预防或侦查非法行为时,允许处理此类数据。《2025年数据使用与存取法》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6条基础上规定,鼓励为“公认的合法利益”处理个人数据,发现、侦查或预防犯罪就是一种“公认的合法利益”。
  在判例法方面,Tournier诉英国地方和联合银行案,确立了客户秘密和金融机构义务关系的先例,明确了四种不予保密的情形:法律要求、存在公共义务、必要的银行自身利益以及客户同意。其后,支持因特定目的与执法机关共享客户信息的判例法有所发展。
  “被管理主体”负有提供涉嫌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信息的义务。《2002年犯罪收益法》和《2000年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对于怀疑或知情洗钱和恐怖融资行为的“被管理主体”从业者,未向英国金融情报处报告的,构成未披露犯罪。“被管理主体”之外的从业者未报告的,不构成犯罪。
  具体而言,反洗钱信息共享制度涉及私对私、私对公、公对公之间信息共享的相关规定。
  第一,私对私信息共享规定。为防止、发现或调查经济犯罪,《2023 年经济犯罪与公司透明法》规定反洗钱“被管理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共享客户信息,无需担心违反保密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但须遵守《英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定。依据《反洗钱条例》,“被管理主体”可以在两种情况下直接共享信息:(1)警告条件:因担心经济犯罪风险,公司采取措施保护顾客,即使该顾客尚未注册。(2)请求条件:如果公司相信另一家受《反洗钱条例》监管的公司掌握其客户信息,共享该信息可能有助于防止或调查经济犯罪。
  对于受反洗钱监管的存款机构、电子货币机构和支付机构、加密资产交易提供者和托管钱包提供者、大型或特大型律师事务所、大型或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大型或特大型破产执行人、大型或特大型审计师,以及大型或特大型税务顾问,《2023年经济犯罪与公司透明法》规定,当且仅当在警告条件下,可以通过第三方间接共享客户信息。
  2025年11月出台的《电信欺诈章程》为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对移动网络运营商彼此之间以及与执法机关之间信息共享作出了规定。
  第二,私对公信息共享规定。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共享信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公共部门发起的私公信息共享。二是私营部门为遵守法律义务或自愿使用法律渠道而主动披露信息。
  公共部门主导的请求、披露和命令。执法机关和其他公共机构可以通过自愿的渠道和机制获取私营部门信息。例如,执法或检察机构可以通过“金融情报网站”获取金融机构信息。为预防、调查、发现或起诉刑事犯罪,或执行刑事处罚,公共机构依据《数据保护法》第2部分规定共享信息。
  《2013年犯罪与法院法》第7节是打击犯罪总局向其他机构(含私营机构)请求信息的重要依据。打击犯罪总局因履职需要,可以将获取的信息披露给其他方。根据《2002年犯罪收益法》的规定,英国金融情报处可以申请信息令——一种专门的情报权力,用于强制从“被管理主体”获取涉嫌洗钱行为的相关信息。
  《2016年调查权力法》赋予执法机关、情报机构及其他公共机构使用和监督调查权力。该法第3部分规定了获取通信数据的情形和法定目的。通信数据包括通信主体、地点、时间及方式等信息,是侦查诈骗和洗钱行为的关键依托。为应对新威胁和适应新技术发展,2024年《调查权力(修正)法》对《2016年调查权力法》作出修订。为适应这一调整变化,内政部同步修订了《行为守则》,规范了权力的运行和保障。
  法院令可以强制要求私营部门提供信息。为调查经济犯罪,《2002年犯罪收益法》第8部分赋予执法机关强制个人和组织提供信息的权力,这些权力以法院令形式存在,包括出示令、披露令、无法解释的财富令、客户信息令和账户监控令。申请法院令之前,执法机关可通过其他信息共享渠道开展令前调查,确保申请法院令是适当合理的。
  私营部门主导的披露。《2013年犯罪与法院法》第7节是私营部门自愿向打击犯罪总局披露信息的依据,包括通过“数据融合平台”分析金融部门大量的财务数据获取高价值情报。
  为提高报告质量和减轻报告人负担,《2023年经济犯罪与公司透明度法》规定了一系列洗钱犯罪的报告豁免情形。2025年7月,政府规定某些“被管理主体”3000英镑以下的特定交易无需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反恐怖融资不适用此豁免。
  第三,公对公信息共享规定。公共部门没有无条件信息共享权力,为预防、调查和查明犯罪,公共部门依据《2018年数据保护法》第3部分规定处理个人数据。在实践中,部门之间通常建立信息共享协议和谅解备忘录。
  不同部门信息共享的法律依据不同。依据《2007年严重犯罪法》和《2013年犯罪与法院法》第7节,英国税务及海关总署拥有广泛的信息共享权力。《2023年经济犯罪和公司透明度法》赋予公司注册局更大的数据共享权力,在认为适当和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主动与执法机关共享信息。
  同样,反洗钱/打击恐怖融资监管机构可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和接收信息,前提是这些信息与其根据《反洗钱条例》第52条的监管职能有关。
  为更好地解决公共部门信息共享(不限于经济犯罪)问题,政府制定了《2017年数字经济法》,对公共机构为特定目的共享信息作出了规定。
  总而言之,英国反洗钱信息共享体现了各“节点”之间信息、情报和证据的共享,不同参与者之间动态互动,其中国家不仅是监管机构,更是组织推动反洗钱的支点,通过确定战略方向、设定优先事项、协调管理资源,以及促进公共与私营主体之间互惠关系,在反洗钱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责任编辑:张敏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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