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黄道丽
得益于5G通信、高精度传感、高精地图、智慧道路基础设施等核心要素的逐步成熟,自动驾驶稳步从技术验证阶段迈向规模化示范应用与商业化运营。这一进程推动交通运输体系、社会治理结构和公共安全格局的深层次重构。自动驾驶技术不仅承载着产业转型与经济增长的期待,更对传统“人控车”法律框架下的道路安全、责任划分、监管模式带来挑战。法律制度的弹性调适与前瞻布局,成为平衡技术创新与公共利益的重要抓手。
自动驾驶的分级标准是法律规制的基础前提。2014年国际自动机工程师学会发布J3016标准,将驾驶自动化分为L0-L5六级,成为全球通用的技术参照。我国2021年出台GB/T40429-2021《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标准,在吸纳国际共识的同时贴合本土场景,将驾驶自动化分为应急辅助(0级)、部分驾驶辅助(1级)、组合驾驶辅助(2级)、有条件自动驾驶(3级)、高度自动驾驶(4级)和完全自动驾驶(5级),为后续立法提供了技术适配依据。值得关注的是,这种分级并非单纯的技术界定,而是直接关联责任归属、保险设计、准入管理等制度安排的法律前置条件。根据我国《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规定,3-5级自动驾驶汽车从事相关客运、货运经营活动时应依法履行市场主体登记等法定义务。
全球自动驾驶产业与政策法律演进呈现技术驱动与制度引领并行的特征。美国采用“联邦指导+州级自主”模式,加州、亚利桑那州率先开放L3级测试;英国出台系统性的《自动驾驶汽车法》,探索在传统道路交通法“驾驶员中心主义”框架外,构建与“算法决策、远程监控”等新角色匹配的规则;欧盟确立了远程技术监督、数据记录以及事故责任划分等制度性安排,形成“立法+司法”协同规制;日本赋予自动驾驶车辆路权,立法重心转向L4级场景。这些差异背后,是各国在创新激励与风险防控之间的不同权衡。自动驾驶在安全性提升等方面已得到验证,但技术缺陷、人机协同失衡与监管滞后仍是全球性挑战。
我国自动驾驶安全政策立法的演进,呈现出中央指导与地方探索相协调的渐进式发展特征。这一路径贯穿“地方试点先行、顶层设计跟进”的核心逻辑,围绕技术标准规范、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界定、网络数据治理、商业化应用规制等关键议题逐步推进,形成了与产业发展适配的法治建设节奏。自2021年交通运输部启动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以来,30余个项目覆盖数十省市,自动驾驶在物流配送、旅游等商业场景应用稳步拓展。深圳、上海等地方层面率先围绕智能网联汽车的测试、通行与应用进行制度探索,苏州、杭州、武汉、北京等相继通过智能网联汽车立法,形成了多层次的区域立法实践。2023年,交通运输部印发《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自动驾驶汽车的运输经营资质要求。2024年,工信部、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发布《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公安部牵头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细化自动驾驶测试条件、通行要求及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该法修订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5 年度审议议程。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工作要点》提出围绕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等新兴领域加强立法研究。
本期专题以“外国自动驾驶的法律规制与治理实践”为主题,聚焦美国、英国、日本等代表性法域,解析其在立法理念、制度设计、监管实践等方面的路径探索与经验,为我国相关领域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提供比较视角与经验借鉴。■
(本文系公安部第三研究所2025年基础理论和软科学项目的阶段性成果,编号:KYC25310)
【作者简介】黄道丽,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冯苗苗)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