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马凯
2024年德国宠物行业(ZZF)发布的德国宠物市场数据显示,德国2024年共有3390万只宠物,覆盖44%的家庭。猫仍是最受欢迎的宠物,2024年总数为1590万只,占25%的家庭;狗的数量为1050万只,占21%的家庭。家庭宠物被视为人类情感消费的具象化投射,当宠物从传统的动物陪伴转变为家庭重要成员时,围绕它们产生的消费早已超越简单的物质供给,形成涵盖情感寄托、健康管理、社交互动等多元需求的价值闭环,从而构建起庞大的消费生态系统。但是,家庭宠物的大量饲养不可避免地引发了邻里干扰、咬伤事故等各类社会纠纷,这构成了现代社会治理中一个独特而复杂的议题。
一、德国宠物管理的法律框架与社会共识
德国的宠物管理体系展现出法律规范与社会文化双重作用的结合,其管理思路以“前端预防”为核心,为减少宠物纠纷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德国宠物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
德国宠物管理的法律体系由联邦法、州法、行政条例和地方法规共同构成。德国是欧盟第一个将动物权益保护写入宪法的国家。德国《基本法》第20a条明确提出国家负有“保护自然和动物的义务”。这一条款确立了动物保护的宪法地位,为包括宠物管理在内的动物福利政策提供了价值基础与法律正当性。德国《民法典》第90a条明确规定“动物不是物,但适用有关物的法律规定,除非另有特别规定”。这属于象征性立法表达,动物并未因此具备完全的法律主体地位,仍然在法律体系中主要作为特殊“物”对待。德国《民法典》第833条规定了动物饲养人对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无过错责任,尤其适用于大型犬、马等具有较大潜在风险的动物。德国《民法典》在动物饲养人责任方面的细致规定和对动物危险性的严格管控,为实际纠纷处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关于动物、特别是犬类管理的很多具体法规是州级事务,并非由联邦政府统一规定。德国《犬类管控条例》(Hundeverordnung)对特定犬种的饲养进行了限制和管理,要求犬主在公共场所使用牵引带、口罩,并通过行为测试证明犬类无攻击性。同时,还有《动物运输条例》《动物销售条例》等细化规定,涵盖宠物的交易、运输、展览、医疗等方面。除此之外,德国16个联邦州拥有较大的立法自主权。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巴伐利亚州等均设有独立的《犬类法》(Hundegesetz),规定犬类注册、犬主考试、行为课程等义务。地方政府(如市政当局)也制定有“养犬章程”“宠物登记条例”等,以因地制宜地处理社区层面的养宠问题。
(二)宠物管理的社会文化基础
德国宠物管理机制所展现出来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以及公民之间所达成的共识氛围。这种文化方面的共识,一方面是渗透到了法律教育的体系当中,另一方面也贯穿到了日常的生活场景以及媒体宣传的环节当中。德国作为世界上最早进行立法来保护动物福利方面权益的国家之一,其社会整体对于动物所应享有的权利具有一种高度的认同感。德国的居民们常常会认为,动物是拥有“感知痛苦和情感这方面的能力”的,从而它们也理应被赋予与之相应的权利。德国动物协会(Animal Society)与西努斯研究所(Sinus-Institut)开展了一项名为“2023年动物政策晴雨表”(Tierpolitik?Barometer 2023)的具有代表性的德国动物政策调查。约81%的受访者支持在每个联邦州设立专门的“动物福利官”(animal welfare officers),并强调需要更严格的动物福利法律及其有效执行。
德国的基础教育体系中大多设置有动物保护相关的课程来倡导一种“尊重生命”的教育理念。许多学校与动物保护组织合作开展“动物一日照顾体验”“保护小动物实践课”等项目式教学。德国动物保护协会(Deutscher Tierschutzbund)成立于1881年,是欧洲最大的动物保护联盟组织。这些社会性的动物保护组织除了救治动物之外,还会积极向政府提供法律建议、对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形成“法律+社会”双轮驱动的治理格局。
(三)预防性管理制度
德国宠物管理的关键在于制度化的前端管理,通过强制登记、保险、培训等方式将潜在纠纷控制在萌芽阶段。德国各联邦州有权自行立法,导致宠物管理实践中存在显著差异。在德国养宠物一直都是一笔不小的开销,例如从收养费用、保险、医疗费、饲料到宠物用品,一只狗一年要花费1200欧元左右,所以有些主人不愿继续饲养宠物,就会选择支付少许费用将宠物送至收容所。在德国养狗每年还需要按时交税。征收的养狗税(Hundesteuer)由市政府自行决定如何使用,不仅用于清理狗粪、扩建狗狗公园,还会用于修建儿童游乐园或人行道等事项。因为德国各个联邦州都拥有一定的自治权限,所以每座城市要求养狗者缴纳的税金金额不同。以狗税税金最高的美因茨(Mainz)为例:在美因茨,如果养了一条狗,那么每年就要缴186欧元的狗税。如果养的是美因茨政府列举出来的斗牛梗、美国斯塔福梗等危险犬种,这类犬所对应的犬税是每年600欧元。当然,在有些城市也无需缴纳犬税,如黑森州的埃施伯恩(Eschborn in Hessen),但这在德国终归还是少数。
除了狗税之外,还有狗的保险(Hundeversicherung)。狗的保险分为狗的责任保险和狗的健康保险。在大部分联邦州所出台的规定当中,要是犬只被列入了该州危险犬种的名单范围之内,那么就必须缴纳狗的责任保险。截至2023年,柏林、勃兰登堡等6个州规定所有犬种均须强制投保犬只责任险。当发生犬只咬伤他人或损坏了他人物品的状况,该保险就会给予赔付,其金额往往会在每年35欧元至50欧元这个区间浮动。
微芯片是另外一种身份识别手段。部分联邦州的犬类可能会被要求植入微芯片或进行文身。植入微芯片是将一个大约米粒大小、内含微芯片的应答器通过套管插入动物颈部左侧的皮下。通过扫描和读取的方式,这个芯片能够将主人的信息显示出来。文身这种方式往往会出现在爱犬的耳朵、后腿内侧或腹部下方的位置,其中会包含有一系列独特的字母和数字组合,这些组合能够被输入到数据库系统当中,从而实现对爱犬的身份识别。德国的萨克森州、汉堡州实施犬主资格考试(Hundeführerschein)制度,要求犬主通过书面与实操考试,方可饲养特定犬类。犬只行为课程在部分联邦州对初次犬主或饲养特定犬种时为强制要求,旨在提升宠物的社会适应能力与饲养人的责任感。
二、德国宠物纠纷的常见类型
尽管德国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宠物管理体系,但宠物相关的社会纠纷依然存在,并呈现出一定的典型特征。德国宠物纠纷常见有以下几类:
(一)宠物咬伤纠纷
在德国所有的宠物纠纷中,宠物咬伤纠纷的比例最高,特别是犬类咬伤最为突出。以2024年柏林狗咬伤事件统计数据为例,共发生977起。涉及人的狗咬伤及危险扑咬事件920起,其中致人重伤77起、致人轻伤446起、对人有攻击性地扑咬97起、仅涉及狗受伤的事件357起。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33条的规定,动物饲养人对其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Gefährdungshaftung),即无须证明其有过失,只要动物造成伤害,责任即可成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判处饲养人赔偿医疗费用、误工损失、精神损害等。赔偿金额依据伤情严重程度与受害者的具体情况而定。德国犬舍雇员在带狗散步、准备解绳过程中,被该犬咬伤并请求赔偿精神及物质损失。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在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编号为VI ZR?372/13的判决,由犬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邻里干扰与噪声污染纠纷
邻里关系中的宠物滋扰纠纷比较典型。这类纠纷通常涉及噪声干扰、气味污染和卫生问题。德国《联邦污染防治法》(Bundes-Immissionsschutzgesetz)和地方性《噪声管制条例》对宠物产生的噪音进行了限制。狗狗必须在22: 00-6: 00及13: 00-15: 00的特定时间段内保持安静,否则主人将面临罚款。在德国《住宅租赁法》(BGB §§535 ff.)中规定,房东可就宠物扰民行为要求租户改正,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在萨克森-安哈尔特州的一个小镇上一个马场的马厩建于与邻宅仅约12?米距离处且没有建筑许可,导致周围邻居受到夜间马的嘶鸣、践踏、马匹进出时的噪声干扰。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在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编号为V ZR 121/19的判决,要求禁止使用该马厩,不得再使马停留、嘶鸣等造成干扰。
(三)宠物归属纠纷
越来越多的居民把宠物当作家庭成员来看待,当面临离婚等情况时,宠物的归属问题往往会引起纠纷。这种纠纷的特殊之处在于不仅涉及所有权的划分,还涉及情感维系与动物福利原则。依据德国法律,宠物被视为具有财产属性,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原则上应适用共有财产处理规则(BGB §§1363 ff.),并考量动物福利原则。某一方在对宠物进行照料的这件事情上付出了更多,并且与宠物建立起来的关系也更为亲密,那么法院方面就往往会更倾向于将宠物的所有权判归到这一方。德国一对离婚夫妇共同饲养三只狗(犬种为巴塞特、可卡及斗牛犬),居住在同一住所。离婚后,丈夫申请取得其中一只巴塞特犬的所有权,妻子要求全部狗归她。双方均未能举证独占所有权,均通过喂养、税务、保险共同承担。德国什勒斯特霍尔斯坦高等地区法院在2013年2月20日作出编号为15?UF?143/12的判决,因每方均参与获得与饲养,法院依据“billie(公平)分配”原则,判决巴塞特犬归丈夫,其他两犬归妻子,这样做既公平也考虑到实际照料与环境因素。依据《家庭用品分配法》(§1361a BGB),将宠物视为“家庭用品”,进行类似家具的划归处理,同时依据谁最适合饲养作辅助决定。此判例凸显将宠物视为财产,在离婚与继承情境下按公平原则进行物权分配的司法认作。
(四)宠物所有权与遗弃纠纷
在动物救助与交易频繁的背景下,关于宠物所有权的争议屡见不鲜。遗弃宠物后归属争议、拾得宠物后原主索回、宠物被第三人误领等是最常见的形式。根据德国《民法典》BGB §985条的规定,原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其动物,但若能证明其有弃养行为或动物被善意第三人长期收养并形成新的照料关系,法院可能判决维持现状。德国《动物保护法》第3条明令禁止弃养动物,情节严重者可面临罚款或刑事处罚。同时,地方管理机构可对弃养行为进行强制接管动物、处以饲养禁令等干预。德国一名女性宠物主人在道路旁的一棵树上,将自己养的小狗用牵引带绑在树上后离开现场。随后,该宠物狗被路人发现并报警,动物被送至动物收容所。科隆行政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编号21 K 12337/16的判决,驳回原告请求,支持行政处罚决定,确认该行为构成非法遗弃动物。
(五)宠物与公共空间管理纠纷
宠物进入公共空间(如公园、公共交通工具、商店等)是否合规,也常引发社会争议,尤其是在行为失当或未规范牵引的情况下。德国许多城市儿童游乐场、医院等地方划定“犬只限制区”或“禁入区”(Hundeverbotszonen),如违反者可被处以罚款。大型犬必须佩戴口罩并用牵引带,特定犬种须持驯养许可。此类纠纷多数由市政执法机构(Ordnungsamt)处理,依据地方条例进行罚款、登记查验或现场警告。若饲养人对处理结果不服,亦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三、德国从协商到司法的多层次宠物纠纷处理机制
(一)私下协商与调解
在德国,面对宠物纠纷问题,积极鼓励人们优先通过私下协商来解决。特别是针对宠物噪声、卫生等邻里纠纷,通常推荐通过私下协商与调解的方式妥善解决。通过调解员帮助双方平等沟通来达成处理共识,避免走向司法途径。针对宠物咬人、噪声干扰等问题,德国还有相对完善的社区仲裁机构帮助在正式诉讼前提供低成本、非对抗性的解决方案。在离婚或分居的宠物纠纷中,宠物往往被视为“家庭成员”,纯粹的财产权规则难以妥善解决。德国很多当事人选择通过“家庭调解”方式,达成轮流照顾、互相探视等协议。虽然这些协议在法律上属于私人契约,但在后续司法程序中也能被法院纳入裁量依据。2023年5月12日,德国法兰肯塔尔地区法院在一起涉及未婚伴侣的案件中,法院对当事人之间关于轮流照顾犬只的协议予以认可。在裁判中作为判断动物福利和照料能力的辅助参考,但未作出强制性裁定。
(二)社会组织的调解参与
在国家权力介入与私人协商之间,德国的社会组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比较典型的是德国动物保护协会(Tierschutzverein)和动物收容站(Tierheim)。其不仅是动物收容和再领养工作的重要场所,还常常参与到宠物所有权、遗弃争议之类的调解工作当中去。在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当宠物主人认为兽医账单存在错误或者认为宠物受到了错误的对待,首先应该与兽医讨论治疗方法,让双方都有机会消除误解。当无法成功解决问题时,可以向北莱茵河兽医协会提交请求,由兽医协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来解决兽医与宠物主人之间的职业服务纠纷。调解费用约400 ?700?欧元,并通过非法律约束力的建议来促进和解。在德国还存在着一些专门为动物权利方面进行辩护的律师协会,以及相关的志愿调解机构。这些组织一方面能够为饲养人提供法律咨询方面的服务;另一方面,也会参与到政策倡导和社会教育这类活动中,从而提升公众在处理宠物纠纷时的法律意识。
(三)行政机关的管理与处罚
如果私下协商与调解难以达成共识,德国的各级行政机关就会介入到宠物纠纷处理中来。市政执法部门(Ordnungsamt)负责日常养宠行为的监管工作。特别是对遛犬不牵绳、危险犬种未佩戴口罩、未登记、无疫苗接种记录、饲养环境不达标、影响邻里卫生等情况进行监管。兽医管理局(Veterinäramt)所负责的主要是动物在健康、福利与保护等方面的事务,比如说像虐待动物,或是对宠物进行非法买卖等行为。在宠物纠纷处理中,两个机构通常共同开展联合调查工作。当出现了邻里举报犬只频繁吠叫扰民的情况,那么市政执法部门就会去通知犬主加以改正,与此同时还可能会组织一次面谈。如果犬主拒绝配合,兽医局方面就可能会介入进来,对动物的行为与健康状况进行一番评估,从而决定是否有必要采取进一步的处罚或是将动物收容起来的措施。
德国的《动物保护法》以及各个联邦州的《犬类管理条例》,都设立了完善的处罚规则体系。如果犬主没有完成登记或购买保险,就可能被处以50至500欧元的罚款。如遛狗不牵绳这种行为,初犯往往会受到警告,要是再次违反就会被罚款。对于那些拒不改正其扰民行为的情况,还可以采取按日计算的方式加以处罚。当犬只存在严重咬伤他人或被认定为“攻击性犬种”且饲养人不合格的情况,地方政府有权依法没收犬只。当犬只被诊断出患有高度攻击性方面的精神疾病,兽医局可以下达命令对其执行安乐死的措施。在面对涉及极端虐待的行为,或是多次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个案时,行政机关可以处以长期甚至终身性质的禁养令。
(四)司法途径的应用
当德国的宠物纠纷进入到司法程序环节,主要的诉讼请求为宠物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侵权责任(BGB §823)、饲养人无过错亦需承担损害赔偿的无过错动物饲养人责任(BGB §833)、房东与房客养宠约定争议的合同纠纷等情况。德国法院往往会结合相关法律、过错程度、动物福利、情感联系等多因素综合裁量。德国一狗主认为受害人在两只狗正在打架时“主动干预”,存在挑衅行为,因此应当承担部分责任。2019年9月18日,卡尔斯鲁厄高等地方法院作出案号为7 U 24/19的判决,认为两只狗同时存在危险行为,受害人虽不是主要肇事者,但其行为导致两犬争斗并最终被咬,应承担与对方狗主相等的责任,因此狗主责任减半。原审法院判处狗主赔偿50000欧元,但卡尔斯鲁厄高等地方法院驳回该法院全责判决,将赔偿金额减半为25000欧元。这反映出德国司法体系对受害人行为的具体考量。
四、德国宠物纠纷处理机制的特点
(一)注重事前预防,开展纠纷源头管理
德国宠物纠纷处理机制特别注重事前预防。政府通过借助系统化的法律框架、监管制度以及教育体系,从源头上降低宠物纠纷的发生概率。通过借助宠物登记制度、犬类保险制度和强制性的芯片植入等举措,有效确保每一只宠物的合法身份与医疗保障,为后期出现纠纷时的责任划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州级政府针对养犬者所提出来的培训和考试要求,以及对于危险犬种所设定的特定要求,也让宠物主人们能够具备更高层次的责任意识和更为规范的行为准则,以纠纷源头管理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德国的动物福利意识深入人心,动物常常被当作是家庭中的一员来看待。这样一种社会文化背景为宠物纠纷的前端预防工作创造出了良好的氛围环境。这些社会文化层面的支持与完善的法律框架结合之后,使得宠物管理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要求,而是转变成了一项需要全社会去共同承担起来的责任。
(二)多层次处理机制,保障当事人权益
德国宠物纠纷呈现出私下协商、社会组织调解、行政权力介入、司法途径解决的多层次处理机制。整体呈现出柔性化的特点,鼓励通过非诉途径来合理解决。这种以协商为主的处理方式不仅有助于修复双方关系,也避免了耗费更多的时间与金钱来走司法途径解决。
当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德国的行政管理体系展现出很强的执行力。市政管理局、兽医局等地方行政机关,就会依据相关法规迅速介入,进行处罚或采取强制性措施。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当中,展现出很强的专业性与公正性,它一方面对当事人基本的法律权利给予了保障,另一方面又对社会公共安全和动物福利进行了最大程度的保护。
虽然德国更倾向于通过非诉讼的手段来解决宠物纠纷,但法院仍然被当作最终的一道保障。德国民事法庭所扮演的角色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在宠物所有权、侵权责任或重大争议的状况下,法院能够去提供专业的判决并对当事人的权益加以保障。德国的法院在处理宠物纠纷的时候,在法律条文的基础之上,会结合动物福利保障、主人情感维系等多重因素综合考虑。
(三)动物福利优先,司法与行政的平衡
德国在2002年就把动物权益保护写入了宪法,可见国家对于动物福利的重视。德国动物政策调查结果也充分印证了这一理念在德国社会文化中的地位。德国《动物保护法》第22条至22b条明确规定了设立动物福利官,通过在政策制定、行政执行和科学研究中引入动物福利视角,确保政府决策充分考虑动物福祉。以离婚案件与动物咬伤纠纷为例,法院和行政机关会综合性地考虑动物的福利、情感依附等方面的因素,进而作出一种相对更宽容和理性的判决结果。在处理一些宠物伤人案件时,法院不仅会考量饲养者所存在的过错,还会综合评估动物心理方面的状态,甚至会考察动物是否接受了适当的教育和照料。如此一来,便有助于更好地平衡动物和人之间的关系,并减少过度惩罚情况的发生。
在涉及危险犬种的管理问题时,法律层面上会对某些特定的犬类品种施加十分严格的限制措施,甚至会采取强制性安乐死这样的手段。这些措施虽然表面上看起来会对个体宠物主人的权益造成某种侵犯,但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在宠物管理环节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通过借助这样一种平衡措施,德国的宠物管理体系一方面让宠物的基本福利得以保护,另一方面也能够照顾到社区居民在安全与生活质量方面的需求。
(四)德国警察在纠纷处理中的辅助性定位
在德国的宠物纠纷处理中,警察主要承担应急处置与配合执行的辅助性角色。在发生了宠物伤人或是宠物突然失控的紧急情况时,警察往往会迅速赶到现场,一方面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另一方面也对现场加以处理,进而确保公共安全。在执行禁养令、宠物收容或者安乐死等命令时,警察负责维持秩序并协助执行。在许多因为宠物的噪声、不当行为等问题所引发的邻里冲突中,警察常常会以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身份进行相应的干预。通过借助调解的这种方式,警察能够帮助当事双方达成一种和解的状态,防止他们之间的冲突出现进一步升级的局面。警察还会协助动物保护组织开展宠物救助的工作,尤其是在宠物被遗弃或是遭受到虐待的这类紧急情况时,警察的介入对于确保动物获得及时的救治很重要。虽然警察不是宠物纠纷处理的主要责任人,但警察的介入是维持秩序和推动纠纷妥善解决的重要一环。
五、结语
虽然德国的宠物纠纷处理机制特色鲜明,但是由于法律体系的复杂性和地区差异,不同地区的宠物纠纷管理效果参差不齐。部分地区存在监管不到位或执法不严的情况。联邦议院对《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公开听证,专家普遍认为需在纠纷预防和调解程序上作进一步完善。德国动物保护协会于 2025 年5 月22 日发表新闻稿,敦促国会尽快推进《动物保护法》全面修订,特别是涉及宠物饲养义务与争议解决机制的现代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与宠物饲养模式的多样化,未来德国宠物纠纷处理机制的趋势是法律规范化、技术智能化和社会多元化的协同,以期实现宠物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动态平衡。■
(基金项目:2026年度河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中欧班列河南枢纽跨国刑事犯罪法治化协同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026-ZDJH-163;2024年郑州警察学院校级教改项目“电信网络新型犯罪侦查治理课程开发与实践”,项目编号:JY2024023)
【作者简介】马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4级侦查学专业博士研究生,郑州警察学院侦查学院助教。
(责任编辑:冯苗苗)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