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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法学共犯视角解读结伙殴打他人行为的认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25/7/3 9: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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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秦旸 陶遵臣

  
  近日,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某派出所办理了一起父子二人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对黄某殴打他人的行为认定为一般情节殴打他人,对黄某父亲的行为认定为结伙殴打他人。不同的处罚结果,引起了笔者对于结伙殴打行为认定的思考:在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虽调整范围与制裁程度有别,但在某些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上存在共通逻辑。因此,从刑法学领域共犯以及片面共犯的视角分析,能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结伙殴打他人行为的认定提供新的思路。

  一、就刑法关于共犯释义方面而言

  (一)共犯的基础概念。共犯通常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犯的成立,要求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对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有共同的认识和追求;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共同促成犯罪结果的发生。比如,甲、乙二人合谋盗窃,甲负责撬锁,乙负责望风,二者行为共同构成盗窃的实行行为,这就是典型的共犯。
  (二)间接共犯。间接共犯并非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通过利用他人作为工具来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可细分为教唆犯与间接正犯。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的人。例如,甲教唆乙去盗窃丙的财物,甲通过言语等方式激发原本没有盗窃意图的乙产生犯罪故意,进而实施盗窃行为,甲即为教唆犯。间接正犯则是利用无责任能力人、不知情者或他人的合法行为来实施犯罪。如成年人甲欺骗未成年人乙,让乙将含有毒品的包裹交给丙,乙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且对毒品一事毫不知情,成为甲运输毒品的工具,甲就是间接正犯。
  (三)片面共犯。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却没有意识到有人在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例如,甲看到乙正在殴打丙,出于对丙的仇恨,甲在乙不知情下,暗中将丙绊倒,助力乙顺利完成对丙的伤害行为。此时甲就是片面共犯,其单方面具有与乙共同实施伤害行为的故意,并实施了帮助行为。

  二、就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结伙殴打释义方面而言

  (一)主体要素。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
  (二)主观要素。各行为人有共同殴打他人的故意,即明知自己和他人共同实施殴打行为会侵害他人身体权等权益,仍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既包括事先通谋的故意,如多人提前商议殴打某人并分工实施;也包括事中形成的共同故意,如一人先动手殴打,其他人见状后主动加入共同实施殴打。
  (三)客观要素。表现为使用身体或借助工具对他人身体进行击打,如拳打脚踢、用棍棒击打等。各行为人在行为中作用不同,有主要实施殴打者,有在旁助威、协助者,他们的行为相互联系、配合,共同构成结伙殴打行为。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结伙殴打行为与刑法中共犯的联系

  (一)主观故意的一致性。在结伙殴打他人行为中,行为主体需具备共同故意,类似于刑法共犯,这种故意表现为对殴打他人行为的明知且积极追求伤害结果。例如,甲、乙、丙三人商量好一起教训丁,三人明确知晓共同实施的是殴打丁的行为,且都希望看到丁被伤害的结果,这与刑法共犯中共同故意的主观要求相符。这种共同故意将各行为人的行为紧密联系,成为认定结伙殴打行为的关键因素。
  (二)客观行为的协同性。结伙殴打行为中,各行为人在客观上的行为具有协同性。如同刑法共犯中各行为人相互配合实施犯罪行为,在结伙殴打中,有人负责直接动手攻击,有人负责在旁协助控制被害人行动,有人负责望风防止他人干扰等。例如,A在前面抓住被害人的手臂,B在后面用脚踢被害人,两人行为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对被害人的殴打,这种行为协同性符合刑法共犯客观行为特征,是判断结伙殴打行为的重要依据。
  (三)结论的适用性。较为明显的共犯和结伙殴打行为认定的过程较为简单,执法实践中也较为常见,本次主要探究的是从刑法学上较为成熟的片面共犯的认定来推定片面结伙殴打行为的认定。从片面共犯视角认定结伙殴打行为,在认定时,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主观上,需判断协助者是否有与正在实施殴打者共同实施行为的故意。客观上,要看协助行为与殴打行为在时间、空间上是否紧密联系,是否对殴打结果的产生起到促进作用。

  四、初步结论

  在派出所办理的黄某父子殴打他人案件中,双方系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调解不成后准备离场时,黄某因觉得受害人对自己进行了算计,遂心生怨气,对受害人进行了殴打,将受害人殴打倒地后并对其采取压在身上的方式实施了压制。黄某的父亲因该经济纠纷受到了牵连,对受害人也十分不满,在其子对受害人实施压制的过程中,也对受害人进行了殴打。
  派出所在调查过程中,经调取全程监控录像发现,黄某父子对受害人实施殴打之前并未提前商议,黄某对受害人实施的殴打行为系突发性行为,且在殴打过程中,黄某父子也并未对实施的殴打行为进行商议,并且在黄某父亲对受害人实施殴打之后,黄某在同一时间并未对受害人进行殴打,而且对其父亲行为进行了阻拦。此时黄某父亲单方面具有与黄某共同实施殴打行为的故意,并实施了殴打行为,属于结伙殴打行为中的片面结伙殴打情形。因此,最终对黄某以殴打他人一般情节进行处罚,对黄某父亲以结伙殴打他人进行处罚。

  
  





编辑:派出所工作----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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