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社长致辞 | 出版社简介 | 帮助中心 
      高级搜索
访问群众出版社

机动车被盗警情的处置要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22/6/24 15:42:39
浏览次数:2702  

  文/李奋军
  
  当前,部分地区机动车盗窃类警情仍较为突出。基层派出所民警在处置此类警情中要依法全面调查取证、依法进行警情处置,并做好解释工作。要在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基础上做好警情处置和案件办理工作。

  一、依法全面调查取证

  证据是判断案件性质的基础。民警接到机动车被盗警情后的第一时间就必须全面进行调查取证,在证据基础上确定案件性质,明确案件办理方向。在调查取证中要重点注意以下几方面的证据收集工作:
  一是查明车辆被盗的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不断攀升,机动车的特殊性决定了行为人单纯以非法占有目的取得他人车辆的盗窃案的发案率直线下降。从侦查实务看,大多数机动车被盗案背后存在机动车被抵押借款、顶抵债务、权属不清等其他经济纠纷。接到报案人的报案后办案民警要全面调查车辆被盗的原因,为下一步界定案件性质提供事实依据。
  二是要查明车辆被盗的过程。近年来,随着“套路贷”新型违法犯罪行为的兴起,一些不法分子以无抵押、放款快为诱饵,诱使一些急需资金周转的群众将其车辆抵押后以高额利息发放贷款,然后在借款人的车辆上安装GPS定位系统,肆意制造违约,在借款人“违约”后,借助收车公司将车辆直接拖走,有时采用破坏性的手段取得受害人车辆。对此类警情要全面调查车辆被盗的过程,及时调取被盗现场周围的视频资料,及时收集固定证人证言、车辆轨迹、被盗后行为人的表现等证据,防止证据灭失影响案件处理。
  三是要查明车辆的取得方式。现实经济生活中,车辆除了受害人购买之外,还存在按揭车辆、贷款抵押质押车辆、二手车买卖未过户、借用他人车辆等多种形式的车辆取得方式。取得方式的不同有时也会影响案件的性质。办案民警要从车辆的来源方面做好证据收集工作,以利于后续案件办理。

  二、依法进行警情处置

  在取得第一手证据材料基础上,办案民警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警情性质。机动车被盗案的复杂原因决定了警情处置的复杂性。在办案实务中,对机动车被盗案的警情要分情况依法进行处置。
  一是要严格区分一般的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平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实务中区分一般的民事纠纷与盗窃的根本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通常认为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的情况下可以阻却财产犯罪,主要是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的情况下,虽然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财产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因为行为人的目的不是无对价地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不具有盗窃罪所要求的主观违法要素,即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李某盗窃他人车辆案。2021年3月期间,行为人李某在陈某承包的工地干活,因陈某拖欠其2万余元的工资多次索要未果,李某乘机将陈某价值6万元的车辆开走后据为己有,陈某报案要求处理。公安机关经初查后,发现陈某拖欠李某2万元工资属实,李某自述其取得车辆的目的就是为了顶抵工资。本案从形式上看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其目的是为了顶抵工资。尽管车辆价值高于其应得的工资数额,但其属于有对价地占有他人财物,事出有因,其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不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是要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以 “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然后要求受害人提供车辆进行抵押,在受害人车辆上安装GPS定位系统,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后肆意制造受害人违约的假象,在受害人“违约”后自己或通过第三方收车公司将受害人的车辆直接拖走或开走。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必须依法查处。
  三是要依法分情况处置车辆被盗警情。在处置中要坚持刑法歉抑性原则,对于属于民事纠纷的依法告知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或非诉讼途径解决,对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依法打击处理,对于符合行政处罚的依法行政处罚。
  第一,在当事人之间明显存在民事纠纷的情况下,行为人将自己车辆质押后取回的行为不宜按照犯罪论处,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某派出所办理的李某某车辆被盗案。2019年12月22日,李某某到某派出所报案称,2018年11月14日,张某以一辆轿车作抵押向其借款4.5万元,之后张某将车辆交付李某某占有。在李某某将车辆停放其楼院期间,张某将该车辆取回,李某某报警要求查处。某派出所受理案件后经依法查证该车辆的所有人为张某,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债务纠纷的情况下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非诉讼或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对于存在债务纠纷情况下的占有他人车辆的行为,如当事人之间存在以车抵押或质押的借款协议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手段占有他人车辆的行为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按照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如某派出所办理的李某某等人偷开他人机动车案。2020年5月18日,魏某某向某微贷网公司贷款5.5万元,并将自己名下的一辆价值8万元的车辆抵押给该公司,同时将车辆备用钥匙也交付该公司,后魏某某逾期还款,2021年6月19日,某微贷网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伙同程某、马某三人将魏某某停在其楼下的车辆开走。该案因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务纠纷,且某微贷网公司不存在虚增债务的情况,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李某某等三人未经魏某某同意开走他人车辆的行为符合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派出所对其分别给予了行政处罚,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
  第三,对当事人的报警求助要依法及时进行处置。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车辆被盗警情也不例外,车辆被盗警情处置中,较为常见的情形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当事人以将车辆抵押形式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收回车辆或车辆任由贷款人处置”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以及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之规定,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处置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仅具有依法的优先受偿权,也就是俗称的“流质留押条款无效”。因此在执法实务中对于以车辆质押或抵押而认为属于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不应介入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即使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也有帮助的职责,“法定职责必须为”,在处置车辆被盗警情纠纷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积极作为,分清警情性质,依法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影响公安机关的形象甚至被追究行政不作为的执法过错责任。
  第四,对盗窃他人车辆行为的附随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处置。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追讨债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取得他人车辆,有的甚至以破坏他人车辆的方式取得车辆,甚至对受害人敲诈勒索,强行拖走车辆,其违法犯罪行为不一而足。公安机关要依法调查盗窃他人车辆的附随行为,依法查处。

  三、做好车辆被盗警情处置中的释法说理工作

  车辆被盗警情从执法实践看存在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交叉的情形,如何依法处置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但公安机关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职责必须履行,同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处置不当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公安机关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民事诉讼等多种方式实现权利保障。如偷开他人机动车案的处理中有的违法行为人认错认罚态度较好,案发后及时归还他人车辆的,可以从宽处理,但有的违法行为人可能宁愿接受行政处罚也不愿意向当事人归还车辆,尽管认罚,但不认错,对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拒不改正,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对车辆权属问题引导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进行解决,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警情处置过程中要耐心做好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实现案件办理的法理情相统一,以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矫正违法行为。





编辑:派出所工作----石虹   

    站内搜索

关键字
方 式

Copyright 2007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甲一号  邮编:100038    出版社位置地图
出版社电话:010-83905589  010-83903250(兼传真)  购书咨询:010-83901775  010-83903257
E-mail:zbs@cppsup.com   zbs@cppsu.edu.cn
互联网地址:www.cppsup.com.cn  www.phcppsu.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