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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危爆物品自杀警情处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22/6/24 15:41:44
浏览次数:1841  

  
  【操作规程】

  1.科学接警。接警时,要向报警人详细了解自杀人员的基本情况,危爆物品可能的种类、威力,事发场所环境,有无人员围观等。报警人能提供微信、微博的,要尽量请其发送现场照片、视频(包括直观反映危爆物品形态的照片、视频)等,为处警做好准备。
  2.按以下顺序和优先级配备执法装备:手枪、执法记录仪、对讲机、催泪喷射器、伸缩警棍、警用强光手电(夜间)、手铐、警用急救包等。
  3.到达现场后,尽快判明危爆物品种类、来源以及现场有无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等。
  4.及时疏散群众,划定警戒范围,保护现场。对已引发人群围观、拍照甚至起哄的,要果断隔离现场和强势驱散。
  5.现场走访。向知情人和目击者了解当事人的身份,自杀原因、经过,及其本人和亲友联系方式等情况。
  6.网络调查。通过网络检索自杀者有无在网络中实施过或正在实施自杀直播等行为,如有,要认真分析,为选取下一步处置策略提供重要依据。
  7.使用燃气等自杀的,应第一时间设法关闭气阀、电闸,通知消防或应急管理部门专业处置人员到场。
  8.对于以室内燃气等方式自杀的,应在不刺激自杀者情绪的情况下,打开门窗稀释室内易燃易爆气体。
  9.对持煤气罐、雷管等打火装置自杀的,要保持安全距离,与自杀者积极沟通劝说。同时准备好高压水枪等物品,做好必要时喷射打灭、打落打火机等点火装置的准备。
  10.对于已经引发网络围观、炒作和歪曲造谣的,要及时通过政务微信、微博公布事件详情、性质,防止诱发群体性事件。
  11.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封存执法记录仪视频;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务必注意自身安全防护,保护措施不到位时不得进入现场。
  2.要加强后续支援,尽快判明自杀者所持危爆物品的种类、性质、烈度和来源。
  3.要加强网络舆情应对发布,严防好事者借机造谣,防范诱发群体性事件。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编辑:派出所工作----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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