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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如何应对诬告类信访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21/11/15 9:32:01
浏览次数:5092  

  文/朱根明 刘长煌
  
  诬告类信访,是指案(事)件的当事人夸大其词,甚至是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以信访的方式向政府部门施压,以达到其无理诉求的一种非正常现象。
  2021年2月15日,江西省某县的孙某在家饮酒后,乘坐其父亲的三轮车外出。途中,张某驾驶小汽车在其后面不断地摁喇叭提示孙某父子二人让路。孙某气愤不已,朝着汽车骂了一句“赶死哟”。张某停车质问孙某为何骂人。二人为此发生肢体冲突,孙某父亲便上前拉架。最后,双方均受伤,均被鉴定为轻微伤。
  派出所民警进行了调解,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于是派出所依法对孙某、张某二人给予行政拘留。张某对此表示不服,认为孙某的父亲也动手打了他,也应拘留。在调查过程中,多名在场证人均表示,孙某的父亲一直在劝架,也不存在“拉偏架”的行为。
  此后张某一直上访,要求孙某赔偿各种损失3万元,并要求公安机关将孙某的父亲也一并拘留。为了给派出所施压,张某以此为由,状告派出所徇私枉法。

  一、诬告类信访的特点

  一是目的非法。一些人员以进京、赴省上访为要挟,通过越级上访、以访谋私、以闹谋利等违法行为,给政府相关部门施压,进而牟取非法利益。
  二是无理取闹。此种信访的当事人,言语之中一般充满“火药味”,无理亦要闹三分,不达目的决不罢休。2021年年初,江西省某县的周某到派出所报警称,其表弟王某涉嫌盗窃,要求查处。经派出所核查,王某受某企业的全权委托,将废弃的工厂建筑垃圾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王某将垃圾分类,把有价值的垃圾进行变卖,属于合理利用。派出所在深入调查后,依法出具了《不予立案决定书》给报案人周某,但是周某却主观地认为派出所收了王某的好处而不处理。派出所告知他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到检察院提请监督立案,但周某无理取闹,不走正常的法律程序,而是多次赴县、市信访,状告派出所乱作为,给派出所带来较大的困扰。
  三是挟私报复。当事人因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便将不满“倾泄”到派出所民辅警身上,以状告、申诉、信访等方式进行报复,欲“告”之而后快。
  四是成本低廉。只要一纸诉状,便能给民警带来很大的工作量,影响到正常的警务执法。例如,张某信访案,由于其多次赴相关部门信访,一方面派出所要写答复;另一方面还要接受相关部门的询问甚至是调查。同时,由于张某有时赖在相关部门不离开,又需要派出所派人前去做工作接回,从而牵扯了大量精力和警力。

  二、诬告类信访的危害

  一是浪费了大量资源。对于这种“实名制”的信访、状告,有时相关部门需要派出大量的人力进行调查,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是打击了工作激情。此类信访,办案人员需要接受调查、撰写情况汇报。蒙受他人诬告,心理上会有所影响,工作激情也会受到打击。很多年轻的民警对此往往想不通,严重打击了他们的工作激情。
  三是败坏了社会风气。一般来说,不会对诬告信访人给予什么严厉惩罚,批评教育的居多,甚至有时一些单位还会花钱买平安,为了所谓的“结案”,无底线地满足信访人的要求。而这种“妥协式”的解决方式,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

  三、诬告类信访的应对

  一是快查快结。对于这样的诬告式信访案件,有关部门做到快查快结,尽快弄清事实,还被举报人一个清白,不能久拖不决。
  二是必要惩处。在举报、投诉之前,相关部门应该告知信访人,如果是诬告,将要负相关的法律责任。而在调查之后发现,办事(案)人员确实不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的现象,在依法给予办事(案)人员“证明清白”的前提下,有必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对诬告人员进行有效惩戒,“惩”一儆百,弘扬正气。某市某镇村民孔某某、张某某夫妻,在信访诉求已经解决的前提下,仍然多次到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并向接访人员强行索要财物。事后,孔某某、张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有效地打击了恶意信访的嚣张气焰。
  三是落实终结。落实“三级终结制”,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作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终结受理该信访事项。
  四是健全制度。一方面,对诬告类信访人,屡教不改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防止诬告、恶意举报、缠访的人能从中得到“好处”;再者,要保护派出所民辅警的合法权益,弘扬正能量。
  五是及时化解。对此类信访,要找准其矛盾根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化解矛盾,达到息访的目的。在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中,派出所民辅警多次登门走访,邀请镇政府、村委会等各界人士与张某谈心,最终达成协议,孙某补偿张某2700元损失,得以息访。
  
  (作者朱根明系江西省万年县公安局石镇派出所所长)





编辑:派出所工作----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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