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社长致辞 | 出版社简介 | 帮助中心 
      高级搜索
访问群众出版社

校园纠纷警情处置校园纠纷警情处置校园纠纷警情处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21/10/19 9:58:32
浏览次数:4011  
文/崔成有
  
  校园纠纷包括中小学生纠纷引发的家长纠纷、学生家长在学校周边发生的纠纷、在校学生之间的纠纷、在校学生与社会人员发生的纠纷、高校师生之间的纠纷等。
  处理校园纠纷的总体原则是要抓住本质、迅速化解,严防诱发群体性事件和恶性社会事件等。
  【操作规程】
  1.科学接警,向报警人询问案(事)件基本情况。
  2.快速赶赴现场,迅速隔离各方,控制过激行为。
  3.在校内等发生纠纷的,简单了解情况后,认为事件敏感且不需要现场取证的,视情快速带至保安室、教室、办公室等相对封闭的空间处置,严防引发围观滋事。对于事件主体为豪车驾驶者、校方高级管理者等敏感主体,且已引发围观或关注度较高的,不宜直接转场处置,可现场处置。在中小学周边发生的、可能影响教学秩序或控制不好易危及学校教学安全的纠纷,应以优势警力迅速隔离各方,以便化解事态,需要带走转场处置的,及时带走处置。
  4.当事人为未成年人,且纠纷较为复杂的,通知家长或监护人到场。
  5.听取当事人陈述,了解纠纷原因,进行现场取证和现场劝解,促成纠纷当事人和解。
  6.对劝解不成,且纠纷起因系特定债务、劳务、学术署名权等侵权类事件的,告知其向学校主管部门或教育部门请求解决。对调解不成,但起因系一般原因导致的口角和肢体冲突的,要强调利害关系,告诫双方执意升级冲突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如涉嫌触犯法律、记录在案、影响就业等。对调解不成,且纠纷各方为学生家长的,要通过告知准备将纠纷情况通报其单位、居委会协助解决等方式,向纠纷家长传递心理压力,敦促各方让步解决。
  7.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按规定提取、封存执法记录仪视频;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8.视案(事)件影响情况,将有关警情进展、调解情况等通报舆情部门,后者视情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应对引导等。
  【注意事项】
  1.民警处警的主要任务是平息事态,严防因纠纷引发流血伤亡、围观滋事等危及教学安全、公众安全的事件。
  2.对涉及学术争端、债务等的纠纷,民警不宜介入纠纷实质内容,明确告知当事人通过行政或民事途径解决。
  3.积极敦促事发校区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内部。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编辑:派出所工作----石虹   

    站内搜索

关键字
方 式

Copyright 2007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甲一号  邮编:100038    出版社位置地图
出版社电话:010-83905589  010-83903250(兼传真)  购书咨询:010-83901775  010-83903257
E-mail:zbs@cppsup.com   zbs@cppsu.edu.cn
互联网地址:www.cppsup.com.cn  www.phcppsu.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