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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邻里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处置的启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9/3/19 9:00:33
浏览次数:5851  

  文/陈洪喜
  
  案情简介
  山东省新泰市刘杜镇联盟村村民张某某与曲某某系前后邻居,张家在前,曲家在后。由于历史原因,曲家出门必须经过张家东院墙外的南北通道。但由于张家东院墙砌得稍靠外,导致东墙外的胡同狭窄,仅一米多宽,使曲家出门通行极为不便。曲家多次找张家让其将院墙内缩一点,但协商未果。双方多次发生口角,成为日后引发矛盾的导火索,为此双方纠纷不断频繁报警。一天曲家用三轮车拉了一车东西,因车辆无法到达自己家门前卸货,曲家又找张家理论,双方遂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一方拨打110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受理后,经委托法医鉴定,双方各有一人为轻微伤,遂立为治安案件查处。双方互相要求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另曲家要求公安机关责令张家将院墙内缩一两米,张家坚决不让。本案如何定性、处理?是调解处理效果好,还是简单对违法行为治安处罚、并告知双方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效果好?

  观点分歧
  案发后,派出所办案民警查清了事实,但就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分歧观点:
  一是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双方互致对方轻微伤,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给予双方治安处罚,涉及通道纠纷及医疗费问题,告知双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样处理结案快。二是该案系因相邻关系(街道通行)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为更好地化解矛盾,应按照《民法通则》第83条、《物权法》第84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先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再予以治安处罚,有关民事争议告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这样解决有利于化解矛盾,缓和邻里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为该案系因相邻关系纠纷即民事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本着化解矛盾、重塑良好的邻里关系、促进和谐稳定的立法本意,考虑到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公安机关应对该案先进行调解,做到仁至义尽。若调解不成再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及的医疗费损失及通道纠纷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部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后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办案民警会同镇调解组织工作人员,对该案进行了依法调解。经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终于调解成功,最终促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互相谅解握手言和。由张家将东院墙内缩1.5米,该街道胡同拓宽至2.5米,保证了曲家正常通行;同时由曲家一次性给予张家地役权补偿1000元;双方医疗费自行负担。办案民警同时也对各方互致对方轻微伤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说明了若调解不成各方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责令双方互相向对方承认了错误,并保证今后遇到此类纠纷应理性依照法定途径解决问题,不得拳脚相加、暴力相向互致对方人身伤害。

  案件启示
  一、 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数量多、处置难度大。近年来基层派出所日常执法办案中,因邻里纠纷、恋爱婚姻及买卖合同、借贷、担保、赡养、继承、监护等诸多民事争议引发的治安案件或民转治安行政、刑事案件呈多发趋势,在基层派出所接处警案件中非常普遍,几乎每个接处警案件中均有所涉及,因此基层派出所通过接处警等途径,是较早发现并介入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关之一。此类案件数量多报警频繁,纠纷类型多元化,矛盾积怨久远复杂,多种法律关系交织,往往“民事与行政或刑事”交叉,处理难度较大。而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又非公安机关,加之派出所案多人少,纠纷类警情处置占用了派出所主要的警力资源,使派出所民警应接不暇,疲于应付。
  
  ……
  详见本刊2019年3期
  





编辑:派出所工作----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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