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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伤情犯罪的规律特点及打防对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9/3/19 8: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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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子贵
  
  近年来,不少地区出现了一种以伪造伤情为手段,以诬告陷害、索要高额赔偿的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了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积极应对和有效防范打击、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笔者结合安徽省太和县公安机关“打击伪造伤情、诬告陷害犯罪专项行动”的实践,试图对此类案件的规律特点、成因及打防对策进行探讨性思考与分析,供派出所民警办案参考。
  案件情况
  近日,安徽省太和县公安局赵庙派出所在办理三起殴打他人案件中,细心的民警发现当事人均为第五掌骨骨折。经认真分析比对,认为嫌疑人案发时与案发后的表现存在明显差异,与民警处警时现场情况不符,嫌疑人伤情明显可疑。接到汇报后,局党委高度重视,研究决定成立了“打击伪造伤情案专案组”。经过近两个月的侦查访问工作,随着证据的不断搜集、固定,一个由不法医务人员组成的专业伪造伤情犯罪团伙浮出水面。经查明,2017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利用其在太和县第五人民医院工作之便,为他人伪造掌骨骨折伤情,谋取不法利益。赵庙卫生院工作的范某、社会人员闫某等人大肆为其介绍人员,短短三个月内,即实施伪造掌骨骨折案件6起。截至2018年8月,专案组已成功打掉伪造伤情犯罪团伙5个,破积案11起,化解信访案件10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3人、全部移送起诉,现已经法院判刑18人,另外还行政处罚1人。
  作案特点
  此类案件犯罪主体一般是由纠纷打架或伤害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友和医务工作者构成。犯罪动机为案件的一方当事人通过伪造伤情,意图诬告陷害对方,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扰乱公安机关正常的办案秩序,达到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向对方索要巨额赔偿目的。侵害的客体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及公安机关的正常办案程序、正常的公共秩序。作案时机一般在打架或伤害案件发生后的当天及三两天内,作案人往往趁处警民警未能第一时间固定打架双方伤情证据之机而实施伪造伤情手段。选择伪造的伤情程度及身体部位一般是在原本受到轻微伤害的头面部、双手、肩背等部位,伪造成鼻骨、眉骨、掌骨骨折或头皮、面部外伤伤口达到轻伤程度的标准。
  作案方式
  作案人在与他人发生打架或伤害案件后,因明知自己的伤情轻微或没有对方的伤势重,怕被处罚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伪造伤情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自己或让亲人帮助或在不法医务工作者指导下,在与人打架受到轻微伤害的部位,用拳击打或用扳手、钳子等作案工具自伤,扩展延长自己的伤口或制造骨折。作案人制造假伤后,就强烈要求办案单位委托尽快为其做法医鉴定,鉴定结果达到轻伤以上标准后就诬告陷害对方,如得不到满足就采取上访及其他非正常手段向办案民警施加压力,搅乱局面。如荆某勾结接诊医生,将自己额头两道不连接伤口延长、连接,以伪造的伤情为依据被鉴定为轻伤二级,从而造成对方当事人被错误采取刑事立案措施。破案后,荆某与涉案医生均被判刑。
  发案成因
  毋庸讳言,此类案件除了社会发展转型期,各种利益交织、矛盾纠纷凸显,打架斗殴伤害案件上升,少数医务人员利欲熏心、医德丧失,作案手法简单容易得手外,很大程度上跟民警处置警情的工作责任心有关。个别民警证据意识不强、处置方式不规范或疏忽大意,给伪造伤情者留下可乘之机。发生打架斗殴或故意伤害案件的时间、地点往往具有偶发性、不可预测性,对当事双方来说,都不可能事先做好保存证据的准备,尤其是在农村居民宅院附近又无视频监控设施,打架的现场也往往混乱。报警的当事人只有依靠民警现场摄录固定原始证据。而客观上,因为有的报警不及时,等民警出警到达现场时,有的打架或伤害正在进行中,有的已经结束,甚至还有的已离开现场,取证也较为困难。因此,如果处警民警携带执法记录仪使用、现场摄录、伤者拍照、走访知情人、陪同伤者入院检查等关键环节,责任心不强、不严谨认真、处置不规范,不能第一时间固定有关双方受伤情况的原始证据,就会给心存邪念的人留下空子,就难免会发生伪造伤情的案件。
  打击难点
  案件定性难。伪造伤情者基本都是真实受伤或伪造伤情部位确实受到过打击,有一定的伤情基础,只是伤情较轻,所以在办案过程中令民警识别困难,难以定性。实施伪造伤情人员一般都是专业的医务人员,行为十分谨慎,医患双方相互熟悉或有熟人介绍,在实施伪造伤情时不让第三人在场。
  反侦查能力较强。不法医务人员利用医疗机构作案,条件十分便利,取证困难。
  犯罪动机证据弱。在公安机关实际办案过程中,发现嫌疑人伤情有疑问时,出于防止冤假错案的目的,往往不予伤情鉴定或拖延鉴定。一旦案件侦破后,嫌疑人否认其要求做伤情鉴定,由此导致对其诬告陷害的主观目的证据薄弱。
  涉案人员翻供多。伪造伤情案件基本在医疗机构内完成,现场缺失,物证少,大量的言辞证据成为支撑案件的主要依据。因案件隐蔽性强、知情人少,嫌疑人供述尤为重要。对于诬告陷害的嫌疑人,一般没有造成受害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检察机关都会以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为由,不予批准逮捕。在取保候审阶段,受各种不利因素影响,造成嫌疑人极易翻供。
  
  ……
  详见本刊2019年3期
  



编辑:派出所工作----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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