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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处置涉建设工程类案事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8/5/9 14:28:34
浏览次数:2605  

  文·陶遵臣  王本敬
  
  近年来,各类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案件呈递增趋势,为控制事态发展,派出所民警直接参与处置此类案事件越来越多。那么,采取哪些措施既能化解纠纷又能保证当事人应该享有的权益呢?笔者结合派出所民警处置实例,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案例回放
  2016年9月,某派出所辖区一家医疗科技公司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因工程建设合作中存在问题,遂由俞某借乙方资质接替施工,后乙方公司注销并与俞某签订协议脱离关系,俞某在工程中严重亏损,遂带领70余名工人以工人工资未发放为由到政府上访,并以跳楼相威胁,虚报工人人工成本,套取自身亏损的款项。

  二、建设工程类案事件的处置难点和重点
  1.建设工程类案事件性质复杂,不容易掌控。此类案事件涉及经济利益,涉及的政府责任部门较多,城建、劳动、法院、仲裁等职能部门都会不同程度地介入。而在处置过程中,当事人一般都想通过快速的方式达到自身的诉求,其行为常有一定的过激性,开始并不愿按照法律规范在框架内提出诉求,而处置中涉及的职能部门往往都是按照法律规定例行处置,造成当事方不接受而导致矛盾升级。
  2.公安机关参与建设工程类案事件处置的“软硬”度不容易把握。此类案事件牵扯当事方的直接利益,违法行为也往往发生在当事方身上,公安机关如果单纯就事论事、生硬执法,不仅达不到化解纠纷、控制事态的目的,弄不好还会惹火上身。公安机关对其中的违法行为先期处置时,如无严重违法行为并且能控制局面的应先尽量以“软”方式处置,对涉及违法犯罪不易控制的则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坚决予以“硬”打击。
  3.在建设工程类案事件处置过程中,主管部门协作不畅,容易贻误处置良机。建设工程类案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涉及部门多,需要各部门通力协作、合力解决。在建设工程类案事件处置中,由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解决时限等不同,沟通协作机制不完善,响应处置不同步等原因,使以快速反应为特点的公安机关经常“无从下口”,容易使公安机关陷入“单打独斗”的困境,即使相关部门介入,控制事态工作也往往全部甩给公安机关,致使出现矛盾存在多久需要公安机关陪伴多久的局面,造成很多纠纷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
  详见本刊2018年5期
  





编辑:派出所工作----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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