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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公务案件的特点及遏制对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8/4/10 13:21:25
浏览次数:2402  

  文·陶遵臣  于晶媛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受到伤害、阻碍的情形日益增多。仅近期,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就发生妨害公务案件6起,涉案犯罪嫌疑人10名。这类案件的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了执法民警的人身权益,也严重损害了执法机关的权威,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引起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现就妨害公务案件的特点及对策探讨如下:

  一、犯罪主体特点
  从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看,犯罪主体在年龄和文化程度上呈现“双低”特点。在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办理的6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年龄普遍偏低,40岁以下犯罪嫌疑人8名,占80%,另外两人为45岁以上人员;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也较低,全部为高中以下人员;从犯罪嫌疑人户籍地看,70%以上为外省人员,只有一起案件中的3名犯罪嫌疑人为威海市文登区和临港区人;从犯罪嫌疑人性别看,男性犯罪嫌疑人6名,女性4名,这与以往涉伤害等暴力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基本为男性的情况有很大不同。

  二、侵害对象特点
  从犯罪侵害对象看,多为派出所民警和辅警。上述案件的侵害对象全部为派出所处警的民警和辅警,6起案件中共有13名民警和辅警在执法过程中被犯罪嫌疑人殴打致伤,其中4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如刘某某团伙妨害公务案件直接造成3名民警和辅警手指、耳朵等多处部位受伤,给执法民警、辅警的身体及精神造成了很大伤害。

  三、发案时间和地点特点
  上面提到的6起案件中,除1起发生在村庄外,其余5起均发生在公共场所,如饭店、迪厅、KTV等休闲娱乐场所,且在上述场所实施3人以上团伙犯罪的就有3起,可见公共休闲娱乐场所是此类案件的高发地点。发案时间上除1起发生在上午9时左右,是犯罪嫌疑人在网吧通宵上网接着到饭店喝酒滋事之后,其余5起均发生在夜晚犯罪嫌疑人外出吃饭或娱乐过程中。

  四、案发诱因特点
  妨害公务案件虽然大多呈现出“突然性”特点,但从上面提到的6起案件看,绝大多数的起因系犯罪嫌疑人在公共场所酒后滋事,或损坏财物,或拒不付账,或与服务人员发生争执,导致相关人员报警。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处置过程中遭到了犯罪嫌疑人妨害公务行为的侵害。特别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6起案件的10名犯罪嫌疑人全部为酒后犯罪,且达到醉酒状态的有2人。醉酒者由于饮酒过量导致大脑中枢神经系统高度兴奋或处于麻醉状态,不能正确表达,不能辨别是非,同时也不能控制或完全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且具有较强的攻击性,从而极易导致袭警或妨害公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
  详见本刊2018年4期
  
  





编辑:派出所工作----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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