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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封个案 “国际刑警组织紫色通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7/7/10 10: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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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起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想必映入国人脑海的就是赫赫有名的“红色通缉令”,尤其是自2014年起我国发起“猎狐行动”大力推进境外追逃工作以来,“红色通缉令”一时间名声鹊起、家喻户晓。其实,“红色通缉令”的官方名称为“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INTERPOL Notice),国际刑警组织共有八种形式不同、功能各异的通报。
  一、国际刑警组织通报简介
  国际刑警组织通报是国际刑警组织为成员国提供的用于发布犯罪情报信息及警务协查请求的一种信息交流机制。成员国依据《国际刑警组织章程》《国际刑警组织信息数据处理规定》等规章通过本国国家中心局(National Centeral Bureaus)将通报申请上传至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将通报正式发布,发布范围包括指定成员国、全部成员国、互联网等。
  国际刑警组织共有八种不同涵义的通报,分别为:针对被依法处以刑事强制措施或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及罪犯请求协查、抓捕(控制)、引渡的红色通报(INTERPOL Red Notice);针对失踪或不明身份人口请求协查具体下落和身份的黄色通报(INTERPOL Yellow Notice);用以搜集涉案人员信息的蓝色通报(INTERPOL Blue Notice);针对不明尸体请求核查身份的黑色通报(INTERPOL Black Notice);用以预警高危犯罪人群的绿色通报(INTERPOL Green Notice);用以通报对公共安全具有较大威胁的人、事、物的橙色通报(INTERPOL Orange Notice);用以征询或公布新型犯罪手段、作案工具的紫色通报(INTERPOL Purple Notice);用于公布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对象的联合国安理会特别通报(INTERPOL–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Special Notice)。
  二、回顾我国首封个案国际刑警组织紫色通报
  “打防结合”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警务理念,如果说红色通报注重的是案发后的打击,那么紫色通报则侧重案发前的预防。紫色通报在国际刑警组织的八种通报中功能宽泛且应用灵活,其兼具征询和公布两种功能,成员国可以针对可疑人员、不明犯罪手段、不明作案工具等发布紫色通报进行征询;也可以针对已查明的新型犯罪形式、新兴作案手法、新式作案工具等发布紫色通报进行曝光。我国应用红色通报跨国追逃的典型案例不胜枚举,但我国首封个案紫色通报则带有“离奇身世”和“神秘面纱”,其背后尘封着一起曾轰动一时的跨国要案,揭开它的神秘面纱须将时空倒转至2011年的上海。
  (一)案发初期迷雾重重
  从2011年8月开始,西班牙、美国、阿联酋、埃及、巴拿马等国外贸公司纷纷委托其中方代理机构向上海警方报案称其在与中方外贸公司进行商务贸易过程中遭到诈骗,被骗金额从数千到数十万美元不等。同时,多国驻沪领馆纷纷向中方投诉指责中方外贸公司恶意骗取货款,然而,相关中方贸易公司均表示未收到贸易货款。一时间一个疑似刑事犯罪、形似贸易纠纷、危及贸易秩序、波及外交关系的复合难题从天而降且持续升温。在重重迷雾中唯有一个点可以确认:这是一个境内尚无先例,也无参考的新案件、新问题、新现象。
  针对这一新难题,上海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迅即部署刑事侦查总队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牵头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经初步梳理发现,涉案外方公司确实有支付相应贸易货款的行为,但涉案中方公司及人员确实并未收到对应货款,那么,贸易资金究竟去哪了?是外方公司故弄玄虚,还是中方公司有所隐瞒,抑或有第三者顺手牵羊?层层迷雾中孰实孰虚、孰真孰假、孰是孰非……
  (二)抽丝剥茧水落石出
  专案组立即将涉案资金的追踪作为重点侦查方向,果不其然发现了一伙游离于买卖双方的“隐形人”。原来,中外双方贸易公司均系被害方,幕后黑手是盘踞境外的外籍有组织犯罪集团。经进一步深挖,一张对内涉及16个省区市,对外波及27个国家(地区)的特大跨国犯罪网络初露端倪。由于案情重大复杂,上海市公安局立即将案情上报公安部,公安部对该案高度重视,刑事侦查局将该案列为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专案代号“11?24”),并指派刑侦专家专程赴沪指导案件侦办工作;国际合作局为专案组开展跨国跨境线索信息核查等工作全力提供支撑;网络安全保卫局为专案组追踪涉案网络服务器地址等网侦工作实时提供协助。
  通过询问被害人,查询涉案资金流向,调取银行监控录像,并利用国际刑警组织平台联络相关国家警方对可疑涉案人员身份信息、前科等情况进行核查,两伙以尼日利亚籍为主的在华外国人进入专案组视野,此伙人员以留学、旅游等名义来华后,不遵守外国人居留规定,长期游荡于不同省份,并勾结境外国际犯罪集团在境内实施犯罪。在抓捕时机成熟后,专案组相继在京、沪等地秘密抓获数名重点嫌疑人,经对到案犯罪嫌疑人深挖讯问,一种新式跨国犯罪手段的浮出水面。
  原来,盘踞境外的国际诈骗集团“盯上了”高速发展的中外贸易这块“蛋糕”,该类犯罪集团组织规模庞大、作案手段高端,以互联网和计算机为载体实施“非接触式”作案。犯罪集团成员通过各类电子商务网站搜索、了解、物色侵害对象(外贸公司),并从外贸公司的公开信息中获取其电子邮件地址,然后将带有“木马”病毒的邮件发送至相关外贸公司电子邮箱内,只要邮件接收方打开病毒邮件,所使用的计算机就被植入“木马”病毒,犯罪分子进而盗取该公司邮箱的用户名和密码,并实时监控该电子邮箱的邮件往来情况,一旦发现买卖双方公司将进行货款交易,遂采取以下两种手法实施诈骗。
  手法一:出口公司将贸易物资发货移交后后,一般会发送电子邮件要求进口公司支付货款。由于地域间的时差问题,买卖双方外贸公司查看和回复邮件往往存在较长时间差,不法分子则利用这一时间差趁机侵入卖方公司的邮箱将邮件内容进行篡改,骗取买方公司将货款汇至不法分子提供的银行账户。如遇出资公司略起疑心而发送电子邮件进行询问时,不法分子则拦截并删除该邮件使得卖方公司浑然不知,并继续秘密控制卖方公司邮箱与买方公司进一步交涉以继续行骗。如果买卖双方不通过电话即时确认,仅以电子邮件联络,往往难以识破骗局。
  
  ……
  (牛家玮 文)
  
  ……
  详见本刊2017年7期
  



编辑:警察文摘----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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