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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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7/6/9 14:06:50浏览次数: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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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前科报告制度存在的缺陷 前科是指曾受有罪宣告的一种法律事实。前科报告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前科报告义务与刑满释放之后的时间长短并无一丝关系,即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要履行报告义务。这从侧面说明了只要犯罪行为无论发生在多久之前的某一时刻,犯罪者便被深深打上了前科的烙印。如此无期限地进行前科报告,不利于那些犯罪情节较轻或过失犯罪的人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去。二是我国的前科报告制度笼统地以“受过刑事处罚”为标准,忽视了犯罪者的社会危害的差异性。三是前科报告作为一种强制性规范,仅仅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和法条要求,在入伍、就业时应当如实向部队和单位报告他们的犯罪记录。但从多数人和人性的角度考虑,有前科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它令当事人受到现实的歧视与冷落。所以,有前科者更希望通过隐瞒的方式来拒绝履行前科报告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该制度并未规定相应的惩罚性规范予以保障,因此,不利于该制度的实施。 二、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一)人道主义论 前科者不应该生活在充满偏见和歧视的角落里,应该在中国梦的阳光下有尊严地生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前科者往往被人们用怀疑的态度对待,人们对他们缺乏信任,对他们更多的是偏见、歧视、排斥。这使他们背负着沉重的精神包袱。这不仅不人道,也会增加甚至激化社会矛盾。 (二)人性论 人性是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正因为人性具有可变性与发展性,一个具有前科的人通过自身的幡然悔悟、躬身自省以及外界的刺激、调适等,其人性也是可以改变的。“一日行窃”,并非“终身为贼”,曾经犯罪的人并不一定永远是恶人甚或一开始就不是恶人。他们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可以告别过去,走向新生。 (三)正义论 前科使犯罪者将过去的罪过永久性背负着,令“改过自新”变成了一句空话。长此以往,将使公民(尤其是犯罪者)对法律失去忠诚感和信赖感,从意识深处感到社会对他们的抛弃,最终导致其在潜移默化中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这将对一个国家的正常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四)刑法谦抑论 刑法的谦抑性古已有之,从奴隶社会的治国方略到封建社会的惩治犯罪的伦理思想等,都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精神。刑法谦抑性不仅关系到刑事处罚的问题,更是刑法应把握在调整社会与个人关系的标准。前科报告制度并未体现刑法谦抑性,使得刑罚的消极影响依然存在,存在不当处罚的嫌疑。 三、构建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几点设想 (一)在立法上确立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1.将前科消灭制度置于我国刑法典。在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模式上,世界各国的做法有三种可供选择:一是修改刑法典,全部纳入前科消灭制度;二是单行刑法,通过前科消灭法典的颁布,使权利的恢复、犯罪记录的清除得到更好的实施;三是在制订相关法典时,将消除犯罪记录和权利还原纳入其中,完善前科消灭制度体系。鉴于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以及前科消灭在我国构建的独特性,本文认为应该在刑法典中写入前科消灭制度,从而更加完善我国的刑罚体系。 2.将前科消灭制度作为刑事程序置于刑事诉讼法。一般情况下,前科消灭以后,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法律上就不再认为其曾经实施过某种犯罪,曾经犯罪事实不应当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加以应用。如果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将前科者曾经的犯罪情况以及受到的刑事处罚加以引用,则相当于前科依旧存在。 …… (摘自《法制与社会》 2017.8 葛欣 文) 详见本刊2017年6期
编辑:警察文摘----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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